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属高校和有关学校: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学生资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学生资助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和业务突出、热情服务、甘于奉献的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我市学生资助工作有序开展,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决定,评选全市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数量
(一)先进单位
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市属高校和有关学校。全市共评选40个先进单位。
(二)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市属高校和有关学校从事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全市共评选80名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建立专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2)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各项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资助资金落实及时,学生投诉率低,群众满意度较高。
(3)工作扎实,成绩突出。工作积极主动,办事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各项资助工作完成情况好,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二)先进个人
(1)热爱学生资助工作,能认真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资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主动,作风踏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取得较为突出的理论或实践成果,在学生资助岗位上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得到学生及其家长的普遍好评。
三、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推荐并排序上报本县(市、区)及所属学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人选的材料,申报数量严格按分配指标执行。市属高校和有关学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人选按照指标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教育局。
四、表彰形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予以通报表彰,并分别颁发“济宁市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和“济宁市学生资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五、评选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分配的推荐指标申报,不得超额。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人选在本县市区及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人选要认真填写《济宁市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申报表》一式3份,于10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联系人:刘素杰。联系电话:2314092。
附件、1、济宁市学生资助先进单位(个人)名额分配表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