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直有关企业:
2017年,是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圆满完成“同舟计划”的收官之年。为确保实现“同舟计划”总体目标,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2017年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47号)等文件要求和规定,制定了我市2017年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4月15日前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胡清华 电话:2966769
电子邮箱:jnrsjybk@126.com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王文戈电话:3239830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韦爱国电话:2907698
市总工会
联系人:蔡平电话:260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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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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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济宁市总工会 |
2017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为确保实现建筑业“同舟计划”总体目标,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实现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参保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开设建筑业项目参保经办窗口,与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协同服务,实现参保登记、缴费、开工手续一站式办理,减少参保单位在多个部门来回办理的时间。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票据可直接作为参保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施工人员花名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根据《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6‰。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二)缩短工伤待遇经办时限,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流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建筑业申请工伤认定的,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认快结”,对于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伤情较重、行动不便的工伤患者,应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待遇和长期待遇申领支付实行一站式办理,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三)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实行实名登记参保。对动态实名制管理难的问题,经办机构要实行个性化服务。项目较小、条件不完善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参保实名登记台帐管理,以QQ群、微信群、电子邮件等形式,建立24小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人员变动情况工作机制;项目较大、条件较好的施工单位,申报参保人数时,应设立摄像头、考勤指纹、身份证刷卡等工具,协助认证服务;积极探索生物特征识别的身份认证系统开发与运用,提高认证的准确性。
(四)严格施工审批,完善备案手续。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和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提交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创新宣传举措,为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创造条件。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手段,针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结合工伤预防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向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等发放宣传材料,协助施工企业在每个项目工地设置工伤保险公示宣传专栏,及时公示参保情况,组织开展建筑业参保专题培训,重点培训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提高建筑施工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施工人员的维权意识。
(六)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畅通交流渠道,每月相互提供新开工和在建工程情况及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每月对施工许可证发放、项目参保等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核实,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督导,促其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尽快参加工伤保险。要拓展信息系统功能,建立信息交换端口,实现建设项目开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要在各自网站上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开工、参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组织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全民参保的现实要求,关系到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今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
(一)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等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共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积极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认真开展参保扩面、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为其提供维权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之间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扩面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进“同舟计划”专项行动。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时为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加强工作督查,建立长效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部门建立调度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建筑业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通过定期检查、联合督办,有序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市局将定期通报全市建筑业参保情况,对工作不力、推动工作慢的县市区,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各县市区要全面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上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三)完善统计报告制度,确保报表数据及时准确。各县市区要继续按月报送按项目参保情况。要在核实情况、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建设项目开工及参保情况的基础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签章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3天)将《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和《建筑项目参保明细表》(见附件1、2)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报表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县市区将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2017年底前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附件:1.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