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济老干发〔2014〕9号),上调了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我市三类离休干部在原发放护理费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了1000元、80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发放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00元。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发放离休费的渠道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护理费已纳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护理费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所在单位支付。新调整的离休干部护理费从2014年1月起执行,1至3月份新增加的护理费将随4月份养老金一起发放。
(企业养老保险科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