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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济宁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2019/07/11 1.2w 阅读 122 点赞

济宁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机关有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在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济宁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济建函〔2019〕38号)要求,现制定济宁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抽查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一)抽查内容: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二)抽查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3号):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建筑工程统一编号,每个月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进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下级主管部门履职行为和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进行抽查。

(三)抽查主体:直接监管项目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抽查对象: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五)抽查方式:实地核查。

(六)抽查比例和频次: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二、抽查事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一)抽查内容:检查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检查监理企业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二)抽查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27号)。

(三)抽查主体:直接监管项目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抽查对象: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五)抽查方式:实地核查。

(六)抽查比例和频次: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三、抽查事项: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一)抽查内容: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二)抽查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三)抽查主体:直接监管项目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抽查对象:在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五)抽查方式:实地核查。

(六)抽查比例和频次: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四、抽查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一)抽查内容: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自查、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满足资质标准情况。

(二)抽查依据: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抽查主体:直接监管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四)抽查对象:本辖区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

(五)抽查方式: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六)抽查比例和频次: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抽查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一)抽查内容:工程建设类职称专职人员、代表性业绩以及组织评标等行为情况。

(二)抽查依据: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

(三)抽查主体:直接监管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四)抽查对象:本辖区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

(五)抽查方式: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六)抽查比例和频次: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抽查事项:建筑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一)抽查内容:宣传摸排做到五个“100%”、受理移交做到两个“及时”、监管机制形成一个“闭环”等落实情况。

(二)抽查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

(三)抽查主体:直接监管项目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抽查对象: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

(五)抽查方式:实地核查。

(六)抽查比例和频次: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市住建局将根据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国家和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执法检查。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人:马良瑞,电话:3239832;政策法规科联系人:鲍琨,电话:3239816;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刘诗玉,电话:3239869;城市建设科联系人:廉森,电话:3239836;市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联系人:王庆伟,电话:2376265。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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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