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分行、中国银行济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济宁办事处,兖矿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社保卡公共服务,为我市800多万社保卡持卡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根据省政府“十三五”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有关要求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完善机制、规范服务”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社保卡制卡业务
合理压缩各环节工作时限,缩短制卡时间。人社部门采集社保卡制卡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制卡批次数据,并将职工制卡数据传给银行、居民制卡数据上传省人社厅社保卡管理系统,同时通知银行制卡。银行收到制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开户回盘给人社部门(职工卡回盘数据给市县信息中心,居民卡回盘文件数据给省厅信息中心)。人社部门导入银行回盘文件后将系统导出的卡商制卡文件给银行,银行联系卡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并寄至省人社厅初始化中心。省人社厅初始化中心10个工作日完成社保卡初始化并寄送到县市区信息中心。即从采集完参保人制卡信息到社保卡寄至县市区信息中心,总时限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
银行开户失败的人员数据,在回传文件中应有明确的错误原因,以便人社部门后续处理。
建议银行在做好挂失补卡即时制卡业务的基础上,开展新制卡即时制卡(快速发卡)业务。
二、规范社保卡发卡业务
人社部门收到省人社厅寄出的社保卡后,及时通知制卡银行领卡,银行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人社部门签收领卡。银行领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并通知单位或个人到指定网点领取社保卡;对于确实联系不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做好联系记录,将未发放社保卡登记保存。
对于单位集中领卡的,银行应告知单位经办人员社保卡激活手续要求,并随卡发放社保卡使用手册。对于个人领卡的,应现场办理社保卡激活业务,确保社保卡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双激活”。
银行应面向社会公布社保卡业务查询电话和社保卡业务办理网点信息;做好柜台工作人员培训,明确专人负责社保卡业务。人社部门在局门户网站、济宁人社通APP提供社保卡制卡进度查询服务,方便持卡人查询社保卡办理进度。
三、规范社保卡挂失补卡业务
持卡人进行社保卡口头挂失时,银行系统应将社保卡医保账户与金融账户联动挂失。
持卡人社保卡丢失或损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挂失补卡。一是即时制卡方式,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提供即时制卡服务的任一网点办理社保卡挂失补卡,现场即时出卡;二是普通补卡方式,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社保卡挂失补卡,制卡周期为45个工作日。
2018年6月底前,各合作银行在每个县市区(不含高新区、太白湖区、经济开发区)至少有一个网点能够办理即时制卡业务。合作银行应准备充足的预制卡,防止出现因缺少预制卡而无法办理业务的情况。补卡后确保社保卡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双激活”,确保已挂失社保卡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入新补办的社保卡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中。
四、规范社保卡密码业务
社保卡PIN码(医保账户密码)需要重置或解锁的,由持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市、县人社部门社保卡服务窗口或乡镇(街道)人社所办理。
社保卡PIN码(医保账户密码)需要修改密码的,由持卡人携带社保卡到全市任一社保定点药店办理。
社保卡金融账户密码需要修改、重置、解锁的,由持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
五、规范社保卡账户注销业务
参保人办理社保卡账户注销业务,应先到参保地人社部门开具注销证明,然后持注销证明到发卡银行任意网点办理。参保人未提供人社部门的注销证明,发卡银行不得办理社保卡注销业务。
六、建立社保卡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社保卡服务分工不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应责任单位分别建立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对于县市区人社部门,将社保卡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能力日常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结果挂钩。对于合作银行,实行社保卡服务质量评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每月统计各合作银行社保卡服务异常情况,和相关银行共同核实确认后,月末上报《济宁市社保卡服务异常情况报告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社保卡服务异常情况并每半年评价合作银行社保卡服务质量。各次合作银行社保卡服务质量评价得分累加,总分作为下一代社保卡制作发行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定点药店,将免费修改社保卡PIN码服务纳入管理协议条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社保卡服务的,按照管理协议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药店资格。
七、其他要求
人社部门或合作银行制定涉及社保卡账户或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对方意见;人社部门或合作银行进行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涉及社保卡账户或资金管理的,原则上应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对方。各合作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行社保卡业务,对于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统一由该负责人员同人社部门信息中心联系处理。
请各合作银行结合本行实际修改和完善具体的社保卡公共服务业务规程,于8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