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9日,市政府下发了《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知,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合二为一,实行统一的新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就贯彻实施好新的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我市研究制定了《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下复合式结算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四个配套办法,于2014年底全面出台。
四个配套办法对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普通门诊治疗、门诊慢性病鉴定及治疗、市内外转诊转院、医疗费报销等手续办理和程序制定了详细的业务流程;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总额控制指标设定、医疗费用信息上传、医疗费用结算、医疗费用公示、医疗费用超支补偿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等制定了详细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措施。
四个配套办法在规范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就医医疗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对统一全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流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推动我市新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