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上午,全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启动会议召开。会上传达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文件规定,并做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人社局分管局长、经办机构负责人,兖矿集团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人,市直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分管院长、医保办负责人,市财政、卫生、民政部门相关科室人员参加了会议。市人社局党委副书记、市社保局局长张学峰同志到会并讲话。
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是减轻居民大病医疗费负担的重要措施。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筹集基金,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自2013年1月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发生的住院、特殊门诊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大病医疗保险参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按医疗费的多少分段给予补偿,起付标准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个人负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张学峰在讲话中指出,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还相对较低,群众因患重大疾病致贫、返贫仍然是当前突出的民生问题之一。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是提高医保政策吸引力的必要手段,也是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的有效措施。要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一要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在基金筹集、待遇标准、待遇支付等方面深入研究正确把握具体规定;二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要积极筹集资金,要完善费用结算程序,并准确统计合规费用;三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要让广大城镇居民清楚这项惠民政策的好处,了解参保的政策,消除疑虑,积极参保,并及时享受医疗待遇;四要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各定点医疗机构优化就医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调整结算程序,拨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人社部门要与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共同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