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将部分新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2017/03/09 1.9w 阅读 404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将部分新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试行)》(鲁人社规〔201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Ⅱ)等10种药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20%。

二、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10种新增药品,适用于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要按规定和要求,将新增药品及时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做好维护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支付标准,规范用药,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管,严格医疗费用审核,保障基金安全。

附件:1.《药品目录》新增药品统计表.docx

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将部分新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试行)》(鲁人社规〔2017〕6号).pdf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