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2016年度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2017/03/15 1.8w 阅读 151 点赞

一、法人基本情况
名      称: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
住      所:济宁市红星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善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71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39543543
    业务范围:为城市产开发建设提供服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员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员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开发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

二、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
第三条 单位住所:济宁市红星东路40号建设大楼1楼
第四条 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是经济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公益一类财政拨款的副县级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城市产开发建设提供服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员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员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开发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

第七条  从业誓词:本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按照济宁市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批复》(济编[1992]59号)文件要求建立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副县级事业单位,1997年7月(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1997]90号)文件)更名为: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

第九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十二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四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三、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6年度,我单位在市住建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今年以来,市开发中心积极落实国家、省房地产调控政策,4月初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从简政放权,强化财税、金融、公积金等政策支撑,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和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力度,部分县市区也出台了相应的刺激政策,随着房产新政实施的逐步深入,加快“去库存”的各项措施已初见成效,房地产市场刚性需求得到进一步释放,市场明显回暖,在多重政策引导下,全市房地产去化周期回归合理区间。据统计数据,1-12月全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363.94亿元,同比增长17.98%。商品房销售面积842.9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7.7%。房屋施工面积3966.7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87%。商品房销售额358.9亿元,同比增长18.35%。房屋竣工面积562.4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74%。全年消化商品房库存面积1133.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0.4%,其中住宅去库存面积1026.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6.4%。2016年底全市库存面积1058.5万平方米,较年初1223.9万平方米下降了165.4万平方米。目前,全市商品房去化周期为11个月,保持在合理区间。    

    二、规范市场主体,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要求,严格资质审查力度,利用     “黑名单”、“诚信平台”和市级资质审批“县市区初审 -专家复核-行政许可”三级审查制度等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按照省住建厅部署要求,9月23日,市开发中心成功举办了全市《山东省房地产业诚信管理服务子平台》应用培训班,按照要求将全市所有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企业有职称人员信息,企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全部纳入诚信管理平台,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及时、准确研判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开展清查企业资质申报过程中人员借用、企业无开发项目、无业绩等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对部分不达标、信用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处理,房地产行业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2016年,全市新批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35家,升三级资质3家,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574家,其中一级资质10家,二级资质63家,三级资质74家,四级资质69家,暂定资质358家。

    三、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根据10月14日全国全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工作的通知》等工作部署,11月4日至9日,市开发中心开展了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工作,对全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进行了逐一摸排,重点检查了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开发资质是否超期以及开发项目建设手续等11项内容。重点查处了曲阜市犁铧春秋贵府项目、金乡县百世澜湾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商品房以认购、预定等方式对外销售行为;高新区欧隆盛源项目、太白湖新区冠鲁明德项目在未取得综合竣工验收、项目配套未完善便交付使用,严重侵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对查出的问题,当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加强房地产运行数据统计监测工作。按照市政府、市住建局统一部署要求,精准掌握全市房地产运行数据,为去库存提供决策依据,市开发中心通过开展政策解读、报表培训等措施,建立了全市房地产运行、库存数据半月报制度,为全市去库存决策提供重要数据支撑,有效促进了全市去库存工作进展。把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制度放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位置。一是严格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明确规定的预售许可条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考察预售工程现场,按工作程序办理。至12月底,共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2个,住宅预售面积179.73万平米,商业预售面积29.18万平米。2016年办理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共计5个,面积4.28万平米。二是认真落实《济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新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开发项目18个,12月底正在对79个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努力确保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软件逐渐替代手工操作,在应用中功能不断优化完善,系统运行速度进一步提升,资金监管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三是抓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及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认真落实《济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备案验收办法》,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物业承接查验相结合,把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总关口。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制度建设,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和服务功能,避免小区建设出现遗留问题,从源头上解决基础公共设施不配套等问题,提高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水平。至12月底,共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项目16个,竣工综合验收面积147.75万平方米,收取物业质量保修金1930.54万元。

    四、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工作。一是继续推进物业管理重心下移工作。2016年在任城区物业管理重心成功下移的基础上,推进高新区和太白湖区、兖州区物业管理重心下移工作,将法律法规允许的物业管理职能下放至基层,建立市、区、办事处(乡镇)三级物业管理体系,目前物业资质申报、延续都要征得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和镇街的意见。2016年1至12月,全市新批物业服务企业暂定资质66家,升三级资质42家,升二级资质1家,升1级资质79家,全市具备物业服务资质企业达到610家。二是抓好老旧小区改造后的物业管理试点工作。2016年,我市部分老旧小区改造基本完成,老旧小区改造后的物业管理跟进工作是一项新的课题,开发中心积极配合市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研究制定适合老旧小区特性的物业管理模式。三是积极配合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围绕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召开了主城区、兖州区物业管理座谈会。加强对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督导,认真落实卫生城市创建各项指标。四是启动维修资金收取前移工作。按照《山东省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结点由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收取前移至业主办理上房手续时收取,提高了维修资金收缴率。五是发挥行业协会纽带作用,加强行业交流合作。创办了行业内部学习刊物,弘扬物业行业正气,宣传物业管理知识。

    五、积极协助处理涉及房地产、物业服务领域的信访问题。    

积极处理好涉及工程领域的信访问题。高度重视工程领域的信访问题,对于发生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处理,尽快答复。能协调的问题积极向领导建言献策,积极配合处理。对于在工程调度中发现的信访隐患要及时化解,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我单位会在住建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突出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要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大普通商品房供给,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遭。要继续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物业质量保修金等管理制度的落实。要以开发企业和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商品房预售管理为重要手段,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要推进我市住宅产业现代化步伐,推动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提高开发建设质量和住宅品质,创建企业品牌。要继续加强开发中心自身建设,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支管理。要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风气。要提高开发中心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和谐的干事创业的氛围。     加强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
机构编制:编制数11人,实有7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
邵魁  李波  李志众  邵长春  张乐   周婷    姜艳华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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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