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设立登记公示

2017/02/20 1.0w 阅读 138 点赞

一、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74号建设大楼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和施工组织工作;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协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按项目进度拨付经费、编制工程决算、竣工报告、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职责。

法定代表人:孙德化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37-6589019

电子邮箱:jiningjgzx@163.com

信息形成时间:2017年2月13日

信息公开时间:2017年2月21日

信息公开方式:网络

信息公开位置: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www.jnszjj.gov.cn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洸河路74号建设大楼701-705房间。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0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和施工组织工作;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协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按项目进度拨付经费、编制工程决算、竣工报告、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集体。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本单位内设科室组成人员的任命和调整;负责内设科室业务分配及调整;负责承接市住建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住建局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 市住建局任命和本单位推选。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2、负责本单位人事工作;3、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4、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济编【2015】7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 综合办公室、总工办、计划财务科、房建管理科、市政工程科等5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行政事务、人事、宣传、综合性材料、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制定技术标准、负责工程技术指导、施工质量安全检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编制工程计划和资金筹措规划、按进度拨付建设费用,编制工程决算,参与项目审计;房建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技术档案管理;负责市政类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投标工作、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技术档案管理等。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1、依法设立登记;

  2、依法变更登记;

  3、依法年度检验检查;

4、单位重大信息。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6年2月5日经行政领导集体             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机构编制情况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根据济编【2015】72号文成立,核定编制20人。目前实有在职人员6人,名单如下:

蒋涛 冯长虎 魏翔宇 汪明慧 王潇 朱发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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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