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济宁市农村地区气代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1/05/06 6.9k 阅读 513 点赞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将农村气代煤工程打造成提高农村居民生活品质的幸福工程,治理大气污染节能减排的模范工程,构建气代煤安全运营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细则。

第二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居委)、燃气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农村地区气代煤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农村气代煤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居委)与燃气企业“双线管理、高效联动”原则进行安全管理。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居委)对农村气代煤负属地管理责任,构建监管体系。燃气企业对农村气代煤负主体责任,构建服务体系。

(二)监管体系与服务体系建立高效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对农村气代煤的安全管理。

(三)乡镇(街道)设置专职农村气代煤安全管理人员,村委(居委)设置村(居)兼职安全协管员;企业设置农村气代煤服务站,设置专职安全网格员。相关人员确定后,分别由燃气企业和各乡镇(街道)及时向县(市、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第四条 燃气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承担农村气代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燃气企业应按照村庄分布,以30分钟路程为服务半径建立气代煤服务站,负责气代煤用户的安全服务,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站点内应公示气价、服务承诺等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并配备用于安检、巡线、维修等的检漏仪、维修工器具等设备。

第六条 气代煤服务站应设置专职安全网格员,对气代煤用户的安全生产进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专职安全网格员应包括巡线员、安检员、维修员等岗位,配备相应交通工具;燃气企业负责选派和管理专职安全网格员,并对专职安全网格员的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气代煤服务站基本职责

(一)安检服务

1、负责服务片区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2、负责服务片区安全隐患的上报及跟踪整改。

(二)管网运行维护

1、负责服务片区管网的巡视检查,管线违章占压处置、管线第三方施工安全监护。

2、负责服务片区阀井、调压箱(柜)、标志桩(牌)等燃气设施巡视检查。

(三)维修改造服务

1、负责服务片区用户燃气设备(燃气表、燃气灶、燃气壁挂炉)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宣传与指导。

2、负责服务片区用户燃气设备、燃气设施的调试与维修改造。

(四)供用气服务

1、负责服务片区报停、启封业务受理并负责供、停气。

2、负责服务片区向用户发布供气、调价等信息。

(五)安全宣传

1、负责服务片区内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2、协助乡镇(街道)、村委(居委)对气代煤安全管理(协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

(六)协助居民缴费

1、负责协助服务片区内用户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现金缴费。

2、负责服务片区的表具核对、维护等。

(七)应急安全管理

1、建立气代煤应急管理体系,及时有效处置安全事故。

2、负责组织气代煤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

3、负责协助乡镇(街道)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对居民房屋私自拆改建、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等危害燃气安全行为的行政执法。

(八)违规用气排查

1、负责排查服务片区违规用气,上报至乡镇(街道)、县(市、区)气代煤安全管理部门。

2、协助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居委)对农村气代煤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气代煤服务站专职安全网格员是所辖片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负全责。每名专职安全网格员负责一个网格,原则上每3000户为一个网格,在此基础上向上浮动户数不得超过500户。

根据村居建设情况和居住形式,可由乡镇(街道)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部门与燃气企业协商,对上述专职安全网格员配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安全网格员任职条件

(一)新上岗安全网格员应接受公司内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燃气安全管理理论和实操培训考核并合格,持证上岗。

(二)具备发现安全隐患、处置常见燃气事故的基本技能。

(三)具备承担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检查、安全巡视、应急处置、维修和维护服务的基本能力。

(四)具备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用气宣传的基本知识。

(五)具备承担安全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安检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辖区天然气置换通气工作,负责辖区内居民用户的燃气安检,并对安检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用气等行为,建立问题台账,跟踪落实整改。

(二)对居民用户的入户安检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采暖季前(原则上10月底前)必须完成。

(三)掌握正确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主动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常识的宣传,并配合乡镇(街道)、村委(居委)开展安全检查、宣传等工作。

(四)严格按照安全检查内容进行安检工作,发现室内隐患及时指出,下达“隐患整改告知书”,对于发现的室内漏气等紧急情况,立即处理并上报气代煤服务站处理。

(五)发现“双火源”、“双气源”、管道私改等严重安全隐患,下达“隐患整改告知书”并立即停气,告知村委(居委)和乡镇(街道)燃气安全管理部门。

(六)按规定着装上岗,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做到“三不伤害”,作业前认真做好设备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巡线员岗位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地上、地下的燃气管线走向及主要阀门位置,负责辖区燃气管线的日常巡检、巡护和燃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辖区内所有燃气管网巡查每周不低于1次。

(二)管线周边巡查应重点关注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积雪表面有黄斑、燃气泄出声响等情况。

(三)管线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

(四)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五)负责管道周边施工工地的沟通,重点工地保证24小时监护,并保证通信畅通,发现第三方施工及时汇报,做好协调工作,第一时间处理消除隐患。

(六)对钢转阀门未封堵的引入管道及时进行封堵,对村(居)内燃气管道的防撞、防护装置进行巡查,发现缺失、受损情况及时进行补装及更换。

(七)发现危及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人为隐患时,立即令其停止作业,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告知村委(居委)、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做好记录,配合上级部门消除隐患。

(八)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事故迅速报警并先期维护好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切断气源,疏散周围人群,配合相关抢险、抢修施工工作。

(九)调压设施巡查

1、保持调压设施内及周边卫生良好,巡查周边有无施工等危害调压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

2、检查调压设施箱体是否有损坏、锈蚀、广告张贴,警示标志是否清晰、完整。

3、检查调压器工作是否正常,发现调压器异常、压力异常时应及时上报。若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并向相关部门汇报,必要时拨打119、110协助。

(十)受理安全隐患举报。对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线索进行核实,对发现的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燃气企业、村委(居委)和乡镇(街道)燃气安全管理部门。重大安全隐患应由燃气企业、乡镇(街道)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及时向县(市、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维修员岗位职责

(一)维修员是维修岗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负全责。

(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做好气代煤用户室内的点火通气、抢维修工作。

(三)按照气代煤服务站维修服务标准按时上门进行维修工作。

(四)发生泄漏事故,按照抢修服务标准第一时间到场关闭上游阀门、维持现场秩序、疏散人群、做好安全防护,并迅速抢修。

第十三条 安全网格员工作纪律要求

(一)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确保沟通顺畅;

(二)要恪守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违规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生燃气事故、发现违法行为等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十四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相关事故的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由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送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

(一)燃气企业应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联动程序等内容。并应制定气源应急保供方案,包括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等内容。

(二)燃气企业每年应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专项应急预案桌面推演、1次专项应急演练。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班组推行“一周一小练、一月一大练、一季度一检验”工作机制,实现应急演练规范化、常态化。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应与燃气企业联合开展应急演练。

(三)燃气企业须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并配置相关专业抢险设备、车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在接警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 用户投诉受理

(一)燃气企业应主动公开服务承诺,践行服务承诺,快速响应、有效处理客户投诉,持续改善和提升服务质量,落实客户投诉接报、处理制度。

(二)燃气企业投诉电话应保持畅通,工作人员应准确记录用户投诉情况,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及处理情况向用户告知,并进行满意度回访。如涉及用户安装、供气等诉求,应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办理。

(三)所有用户投诉均应详细记录投诉情况、处理情况、回访情况等,形成投诉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安全宣传机制

(一)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应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如安全提示贴纸、安全用气宣传单、宣传条幅、农村广播、电台电视等形式。

(二)燃气企业每年应组织开展至少2次集中宣传活动,其中6月份安全生产月和采暖期内必须各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应与燃气企业联合开展安全宣传活动。

第三章 县(市、区)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县(市、区)对辖区内气代煤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搭建燃气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启“燃气智慧监管”模式。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采用物联网技术和燃气专业监控系统等,搭建燃气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燃气“责任主体有备案、施工过程有记录、主体责任可溯源、风险隐患可防范、危害程度可评估、监管信息可共享”,形成燃气质量安全多层次、全过程、信息化“智慧监管”模式。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统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服务、居民安全用气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用气宣传等工作,对燃气企业安全服务、气代煤用户用气安全、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村委(居委)兼职安全员进行全方位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要切实加大辖区内气代煤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除上级组织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外,每季度至少对乡镇(街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宣传开展情况、应急演练情况等开展1次督导抽查,督导抽查要采取查看资料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气代煤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至少对燃气企业气代煤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开展1次督导检查,现场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整改情况,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复查验收,出具整改情况复查或验收意见书,并及时归档备案,确保形成安全监管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气代煤安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突发事故,县(市、区)要及时向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组织部门、企业深入农村社区广泛宣传,社区、村居显要位置张贴宣传画、宣传板,组织丰富多彩的农村社区活动普及安全用气常识。采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形式开展常态化安全用气宣传。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住建、应急、城燃企业应加强协同联动,根据分工组织演练,切实增强各方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全面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第二十七条 对问题和隐患发现不及时、处置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应当约谈相关乡镇(街道)和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拒不整改或者由此发生事故的,严厉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乡镇(街道)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气代煤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要加大气代煤安全管理人员力量,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燃气安全监管人员。

第三十条 对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居民随意拆改建房屋造成燃气管道损坏、未经审批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私自开展建设活动等危害燃气安全运行行为的,采取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暂扣施工工器具、行政处罚、恢复原状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协助为气代煤服务站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负责组织各村(居)在本村(居)公示燃气企业安全网格员、村(居)兼职安全协管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及所属燃气企业抢险抢修电话、乡镇(街道)气代煤安全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辖区内气代煤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除上级组织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外,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隐患排查,每年11月底前要对辖区内所有气代煤村(居)完成一次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用户)签字存档,建立问题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对“双火源”、“双气源”、电线缠绕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问题和隐患,由乡镇(街道)挂牌督办,对督办期限内仍未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提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

第五章 村(居)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第三十四条 村委(居委)负责组织本村(居)群众积极参与燃气安全管理,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村(居)均应设置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协助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做好本村(居)气代煤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村(居)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由村委(居委)推荐,由燃气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确定最终人选。

第三十六条 村(居)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设置要求如下:

(一)村(居)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宜在55周岁以下,必须为长期在本村(居)居住的本村村民。

2、熟悉村情、民情,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原则上选用村委(居委)干部、村(居)综合治理网格员。

3、具备燃气设施保护基本知识,具备协助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服务的基本常识,具备发现常见安全隐患和应急处置的能力,熟知安全使用常识。

4、有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任期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任。

(二)气代煤用户在500户以下的村(居)每村(居)配备1名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500-1000户的,每村(居)配备2名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在此基础上,气代煤用户每增加500户,应增配1名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

第三十七条 村(居)兼职安全协管员基本职责

(一)村(居)兼职安全协管员负责农村气代煤居民隐患整改落实,制止村民私自拆改燃气设施、偷盗气、民用气私自转为商业用途等严重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迅速通知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村委(居委)。

(二)落实“双火源”“双气源”、燃气泄漏报警器未插电使用、私接私改、电线与燃气管线间距不足、电线缠绕燃气管道、燃气设施附近堆放柴草杂物等常见多发易反复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向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网格员报告,予以停气,并向村(居)委和乡镇(街道)上报。

(三)协调群众在房屋维修翻建等过程中做好周边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劝止群众在燃气管线、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四)熟知本村(居)内地上、地下的燃气管线走向及主要阀门位置,对燃气泄漏等突发事故及时采取关闭阀门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迅速上报燃气企业和乡镇(街道),并先期维护好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疏散周围人群,配合相关抢修施工工作。

(五)对燃气管线附近的施工、动火作业进行安全告知和监护,并第一时间通知燃气企业安全网格员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六)协助燃气企业安全网格员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维护工作。

(七)协助企业安全网格员向村(居)民普及安全用气知识。

(八)每年供暖季期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完成一次入户安检,燃气公司负责提供业务培训,形成完整入户安检过程材料,存档备查。非供暖季对协管范围内的所有用户再完成一次入户安检。

(九)协助用户向燃气企业安全网格员反映解决燃气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村(居)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任期期满后要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气代煤村(居)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考核表》统一制定,由乡镇(街道)和燃气企业联合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十一)对村(居)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由燃气企业、乡镇(街道)、县(市、区)按照4:3:3的比例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经济补助包括基本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部分,基本补助标准为每月300元,奖励性补助标准为每月400元。基本补助每月发放,奖励性补助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发放奖励性补助的1.2倍;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发放奖励性补助的1倍;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奖励性补助,下一年不再续任。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细则及奖惩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经济补助标准。

第三十八条 村(居)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由所属燃气企业统一进行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8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 村(居)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再任用:

(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四)其它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四十条 村(居)兼职燃气安全协管员工作纪律要求:

(一)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确保沟通顺畅;

(二)要恪守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违规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生突发事故、发现违法行为等必须及时如实上报燃气企业、村(居)委、乡镇(街道),不得知情不报、迟报、谎报、瞒报。

第六章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居委)与企业联动机制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负责安全监管,燃气企业负责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安全网格员与村(居)兼职安全协管员建立固定“结对子”沟通机制。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与气代煤服务站建立高效联动机制。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与燃气企业建立协同机制。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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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