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6/11/09 4.2k 阅读 106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关于“设立普通技工学校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规定,切实做好我市普通技工院校的设立审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资格

普通技工学校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的条件要求。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应根据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主体、办学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和《济宁市技工学校申报书》;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3.学校章程(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职工、学生和教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等内容);

4.设立技工学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论证专家3—5名);

5.当地财政部门对学校职业教育投入的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资质类证明材料要提供原件。

三、审批程序

1.材料申报。申办单位根据办学目的进行设立技工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依据人社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自评,并提供自评报告。在此基础上,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初审。依据当地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和人社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对申办单位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关于职业教育投入情况的意见。初审后,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4.批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拟同意设立的技工学校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复设立。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技工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定位,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技工培养任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是承担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服务等工作的综合性技工教育培训基地。要根据当地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的培养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按需设置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各级要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服务和指导监督,每年对技工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违背办学宗旨、降低办学质量和标准、内部管理混乱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对批准设立后一年内未招生、未开展教学、有名无实的要予以撤销。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doc

2. 《济宁市技工学校申报书》.doc

2016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