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文件公告

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学心理咨询室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8/05/28 1.8w 阅读 332 点赞

济教基字〔2008〕1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北湖度假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山东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实际,特制定《济宁市中小学心理咨询室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标准建设好学校心理咨询室,推动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济宁市中小学心理咨询室标准

(试行)

一、设施配备

1、心理咨询室有专用场所,设在方便学生进出且相对安静的非教学区域,使用面积在20㎡以上,至少有接待区和咨询区两个区域。

2、心理咨询室通风采光效果较好,布局、摆设合理,环境舒适、温馨、宁静、保密、安全。张贴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宣传资料。

3、心理咨询室有教师办公平台,有电话,有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及相应管理软件,有心理档案资料橱柜。

4、心理咨询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分别供师生阅览的心理健康读物、心理测验量表或测量软件、心理档案管理簿册或软件。有电视、音响、录音、饮水设备等。

5、咨询区有适合咨询的沙发、茶几等。咨询室外有专用宣传橱窗和咨询信箱,公开咨询电话。

二、工作职责

6、通过各种途径定期向学生和教师宣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7、定期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检测,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有关资料作保密保存,有使用规则和使用记录。

8、开展面询接待,对轻度适应不良的学生进行个别或团体咨询,并做规范的面询笔记。

9、初步鉴别中、重度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转介到专职心理咨询机构。

10、定期向学校提供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及时提出改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11、和班主任保持有效联系,及时沟通有关信息,指导班主任做好班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12、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三、人员要求

13、心理咨询辅导教师热爱心理咨询工作,爱护学生,尽职尽责,学生认可。

14、心理咨询室至少配有1名专职(主要负责)咨询辅导教师,按照学校规模,至少配备2名以上兼职咨询辅导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接受过市级以上专门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市级以上资格证书。

15、心理咨询辅导教师定期参加专门培训单位组织的有关培训和接受专项督导。

16、心理咨询辅导教师认真研究与总结本校心理健康情况,有相关论文或案例分析文章。

17、心理咨询辅导教师按咨询专业需要做好情况记录及资料保存,有工作台帐。

四、咨询管理

18、学校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有1名校级领导分工负责心理咨询室工作。

19、心理咨询室有工作计划,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计划之中;每学期有工作总结。

20、有心理咨询室工作规程,并在适当位置张贴悬挂。

21、心理咨询室每周开放接待时间不少于6小时,并有张贴于校园醒目处的开放时间表。

22、心理咨询室开展工作有必需的学校预算专项经费。

23、专职心理咨询辅导教师的编制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心理健康辅导教师与其他任课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24、学校要定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且有学期教学计划和总结,有心理咨询辅导记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