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文件公告

关于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5/28 5.0k 阅读 365 点赞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价目的

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是为了客观反映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业质量、身心状况及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影响基础教育质量的主要原因,为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和改革学校教育教学提供参考,提升管理水平;构建基于“标准—评价—改进—提高”的教育教学质量诊断、改进系统,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发展、内涵发展;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和科学人才观,改变传统的、单一的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学生的唯一标准,推动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和学生健康成长。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扭转单纯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促进中小学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育人为本。坚持立德树人,综合考查学生全面发展情况,既关注学业水平,又关注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关注共同发展,又关注个性特长;既关注学习结果,又关注学习过程和效率。

2.依法评价。以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为依据,通过科学评价准确把握全市中小学质量状况。

3.科学规范。遵循教育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科学合理,评价过程规范有序,评价结果客观真实。

4.正确导向。通过评价,科学诊断我市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求解决方案。

5.促进发展。发挥评价的引导、激励、诊断、改进等功能,引导中小学教育科学发展,推动中小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三、评价体系

(一)评价内容

  将品德发展水平、学业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等反映学生发展水平的指标,以及校长课程领导力、教师教学方式、师生关系、班额标准化、学业负担状况、家庭教育等与学生成长密切相关的因素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

(二)评价方式方法

1.评价方式。主要通过考查学生群体的发展情况评价县(市、区)、学校、学科的教育质量。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注重全面客观地收集信息,根据数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注重考查县(市、区)、学校、学科的发展和努力程度,改变单纯强调结果不关注基础、关联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做法;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促进学校建立质量监控机制,注重自我诊断、自我分析、自我改进、自我提升。注重发挥第三方评价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外部评价机制。

2.评价方法。主要通过测试和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评价,辅之以必要的现场观察、个别访谈和资料查阅等。测试可分为纸笔测试、实验操作测试、体育和艺术技能测试、行为表现观测等。测试和调查面向学生群体,采取科学抽样的办法实施,严禁组织面向全体学生的统考统测。充分利用学生成长记录、学业水平考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等结果,科学设计评价流程,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三)评价对象

  面向全市所有中小学校,以抽样的方式确定参测学校和学生样本。每年可结合实际,就某一年级、某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评价,学业质量可评价某一个或几个学科。一般五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完成全部项目和学科的评价工作。

(四)评价结果运用

  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结束后,要对评价内容进行分析诊断,形成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报告,反馈给相应县(市、区)、学校。综合评价报告要客观反映县(市、区)、学校在教育质量方面的优势和存在的具体问题,推动县(市、区)、学校基于标准改进工作、提高质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或奖惩县(市、区)、学校和学科教育质量的依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全市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教科院下设“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分析、反馈与指导等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实施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配合市教育局和市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做好所在县区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2016年,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对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安排实施步骤、时间进度和路线图,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8年在全市全面实施。

(三)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加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专业队伍建设,通过人才引进、系统培训等形式,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评价队伍。建立第三方评价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发评价工具,逐步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系统化的教育质量评价数据库,为开展评价、改进工作提供专业保障和技术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多种媒介,加强对实施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引导,使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了解评价的目的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评价工作。

(五)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评价工具开发、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专业培训、评价测试以及日常工作等必要的经费。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宁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2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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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