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一、单位名称
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二、住所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C区一楼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负责市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市属驻济企业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和特殊群体和参保居民等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负责医疗救助相关经办工作;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医疗保险统计分析等工作;对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法定代表人
马国善
五、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六、开办资金
人民币10万元
七、举办单位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八、章程
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C区一楼。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的基金支付、管理及医保经办。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市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市属驻济企业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和特殊群众和参保居民等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保基金的支付、管理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负责医疗救助相关经办工作;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医疗保险统计分析工作 ;对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办公会 。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研究部署医疗保险经办的重点工作;研究医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需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本单位年度预算,审核本单位年度决算;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 ;研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委任;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委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外全权代表法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是事业单位内部行政事务负责人;是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19年7月10日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办公会 。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