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2015年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2015/03/05 3.2k 阅读 381 点赞

济社保发[2015]3号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做好2015年社会保险待遇

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兖矿集团职工保障中心,市直各部门(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根据省、市人社工作会议精神和《济宁市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济人社发〔2013〕47号),现就做好2015年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范围

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企业、灵活就业、个体缴费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和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领取人员。

二、资格认证实施方法

1、本地居住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按照《济宁市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规定,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统筹区域内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由市直各主管部门组织认证,无主管部门的,由参保单位组织认证;市直灵活就业、个体缴费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证工作由市社保局组织认证。

认证工作中,各认证单位要着力优化工作方式方法,本着“既保证认证质量又体现人性化服务”的认证工作思路,采取集中认证、上门认证、委托认证、科技手段认证、协调认证等综合手段,确保认证工作质量。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站)的职能优势,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认证工作方式。

本地居住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资格认证工作于6月底前结束。

各县(市、区)认证结束后,填写《济宁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统计表》(附表1)连同工作总结,于7月15日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市直各部门(参保单位)认证结束后,填写《济宁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人员名单》(附表2)及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异地居住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异地居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继续利用人社部“异地退管系统(http://sitrb.mohrss:8070)”开展认证工作。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将本区域、本系统(单位)居住在省外、市外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有关数据信息进行采集、整理,重点做好异地居住人员基本信息的变更、死亡人员剔除、退休人员新增等信息数据的梳理工作。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务于3月底前按照部级“异地退管系统”的要求格式进行信息数据汇总和文件上传工作,并按时完成协助认证表信函的打印邮寄等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各级经办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乡镇(街道)人社所的服务平台作用,利用部级“异地退管系统”做好协助认证工作;协助认证过程中,对信息不符、无法联系的认证对象,各经办机构要积极与委托认证的异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利用多种方式方法对认证对象进行协助认证,确保异地居住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认证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市直各部门(参保单位),在采集并确保本系统(单位)异地居住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各项数据信息完整的基础上,填写《济宁市异地居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情况一览表》(附表3),于3月2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进行数据上传。

3、积极拓宽资格认证工作思路

在积极做好集中认证和异地认证的同时,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参保单位)要努力探索日常认证工作新思路,积极推行奖励举报和部门联动认证机制,认真落实人社、公安、民政等信息资源即时联通和交互共享,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比对,并将结果有效运用于日常资格认证工作中。 

三、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关系广大资格认证人员的切身利益,人数多,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参保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措施,切实做好认证工作。同时,要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把握好宣传角度,引导社会各界理性对待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2、认真抓好部分重点人员的认证工作。认证工作中,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参保单位)要突出认证重点,加强对高龄人群、供养直系亲属、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认证和管理,采取一切有效手段认真落实其生存状况。要对历年暂停发放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清查,进一步核查生存状况和死亡时间,彻底清查以往年度以申报暂停方式逃避处罚的隐形冒领违法行为。

3、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严肃运用认证结果。资格认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实行“双人经办”。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办理待遇暂停手续;经审核、确认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按规定及时恢复并补发相关待遇;经核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报、瞒报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及时追回冒领的基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资格认证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按规定认真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对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有关表格登陆“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下载专区”下载。

联系电话:2937962 

联 系 人:王才秋   姚萍

2015年3月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