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3/25 9.8k 阅读 183 点赞

济人社字〔2014〕5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就业促进法》、《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权限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可事项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服务业务范围核准,许可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

二、许可权限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要求,在我市区域内设立人力资服务机构,由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

三、管理监督

按照行政许可与管理监督相一致的原则,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许可范围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度审验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依法予以清理和取缔;对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等禁止性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职业介绍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为全面、及时掌握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情况,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布局,实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可备案制度。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在作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决定后报市局备案,市局对新发放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统一编号,对已注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统一回收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明确责任科(室)和承办岗位,制定工作流程,培训工作人员,确保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按时开展。责任科(室)要严格审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实地查验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确保行政许可决定合法有效、服务项目明确规范。岗位工作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指导,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增强自律意识,不断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在做好行政许可和管理监督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人力资源供需状况,围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合理规划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域性结构布局。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反映。

2014年3月2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