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信息情况
(一)单位名称: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对市管理的工程实施行政执法;负责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济宁经济开发区建筑市场、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对各县(市、区)建设综合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参与拟定全市建设行政执法领域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三)住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78号
(四)法人代表:高铂
(五)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六)开办资金:10万元
(七)举办单位: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资质许可:无
二、依法年度检验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9年度,我单位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力度
(一)开展了全市建设市场秩序执法检查。支队先后开展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执法监察,有效地整顿了市场秩序,规范了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市直房建工程58个项目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项目承发包情况、农民工工资制度落实情况等。检查中现场核对工程资料,核实现场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并针对工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整改要求。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建设市场秩序。
支队通过日常检查和与其他部门配合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超越资质承揽范围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各类违法行为,有效地整顿了市场秩序,规范了市场各方主体行为。2019年,支队共立案查处案件21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份,收缴罚款189.582万元。
(三)认真开展专项检查。2019年4月,为迎接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支队开展了对太白湖新区全部工程项目的督导检查工作,经过检查、整改、复查工作的反复开展,所有工程项目均整改到位,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确保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奠定了基础。
(四)对建筑工地扬尘实施夜查。针对建筑工地夜间易发扬尘问题,组织执法人员实施夜查,共计检查建筑施工、房屋拆迁、市政工程等各类工地46个,针对发现的问题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7份,有效地遏制了夜间施工扬尘现象。
(五)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案件。支队始终坚持将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放在首位,把群众关切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群众举报案件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2019年,支队共受理群众举报案件7件,每一起案件都得到了及时办理和回复。
(六)依法认定企业承包行为。按照市住建局工作安排,支队对2个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因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支队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通过询问执法相对人,调阅施工技术资料,核查工程有关财务凭证,协调有关部门配合调查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支队最终依法作出了认定结论。
(七)加强现场核查工作。为做好招标前施工现场核查和施工许可发放现场踏勘工作,如实反映项目现场情况,确保工程现场核查率、踏勘率达到100%,为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发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中标前核查工程项目147个,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提高了标前核查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二、全力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袭战”,取得阶段性战果
支队充分发挥局扫黑办统筹协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支队坚决扛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政治责任,每月向局党组会汇报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局党组工作部署。报请市住建局调整充实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起草了《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责任清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济宁战役“破袭战”实施方案》等文件,报市住建局出台印发,进一步健全了工作机制,压实了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二是深挖彻查线索,实施精准打击。按照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袭战”和“百日会战”行动,深入工地、物业、村镇等一线,广泛发动群众和工程参建各方,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干扰工程建设的涉黑涉恶线索。截止目前,共完成了对1122个建设项目的摸排,收集线索42条,包括建筑市场领域线索12条、房屋征收线索6条、房产中介线索4条、物业管理线索9条、治欠保支线索11条。其中有24条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被定性为黑恶线索的有3条。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注重标本兼治。将城建重点项目作为首要保卫对象,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排查,及时掌握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部门传报信息。对强买强卖、寻衅滋事、堵门封路、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同时,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惩治与规范并举,建立了诚信管理体系,凡是被政法部门定性为有黑恶性质行为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房产中介公司等,一律记入企业诚信系统“黑名单”,彻底清出济宁市场,全面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温床。
三、创新执法方式,建立协调联合机制,提升执法水平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合法性,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我们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一是全面贯彻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拓宽执法信息公示渠道,规范公示内容,实现执法全过程的跟踪记录、实时留痕,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为促进支队执法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打牢基础。
二是建立沟通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为充分发挥支队法定职能,支队与市住建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建立了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模式。通过加强沟通联系,支队将执法范围拓展到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城建档案移交等市住建局管理的各领域,为住建领域加强行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确保了行业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是建立了与行政处罚机关的联合惩戒机制。充分运用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将行政处罚信息进入诚信体系,通过信用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加强综合信用体系建设,自觉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
四、加强文明城市创建督导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按照市创城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要求,支队对兖州区颜店镇7个自然村和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5个自然村进行包保督导。在督导工作中,支队全体队员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敢打胜仗的钉“钉子”精神,对包保的街道、村庄强力督导,不放过任何一个问题,确保彻底整改到位。严格按照创城标准先后18次督导检查,发现问题158处,现场发出整改通知书158份,解决纠正问题158处。支队以勇于担当、狠抓落实的精神和高度负责、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为文明城市创建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五、开展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锻造清廉型执法队伍
按照《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的要求,支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力争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一)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开展自查活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住建局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纪律作风大整治活动。一是开展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自查工作;二是开展政治生态状况自查工作;三是开展执行力建设“大比拼”活动。我队及时召开了动员会议,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号召全体同志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作风纪律集中整治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扎实开展党建活动,不断提升党建工作效能。支队积极开展党建活动,不断激发党建活力。一是学习李云龙式“亮剑”精神,开展“提升执行力、党员做表率”主题党日活动;二是制定支队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清单;三是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灯塔在线和学习强国在线学习,并按时上报学习情况;四是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制定学习计划、目标任务、问题清单、整改措施、建立台账,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通过召开支部大会先后17次集中学习,组织党员干部集中研讨、交流心得体会。通过党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执法形象。
(三)坚持常抓不懈,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建设。一是加强了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在全队形成了浓厚的廉政勤政氛围。二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支队党支部书记与住建局党组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了《个人廉政档案》并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三是较好地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组织开好支队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重要事项始终坚持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锻造清廉型执法队伍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2020年工作安排
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继续贯彻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执法职能,突出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1、突出行政执法重点,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2020年将以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执法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2、开展房地产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房地产开发、销售、交付使用以及物业管理等环节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企业依法将经营,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3、强化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行政执法。对违反《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为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一是排除建设施工干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积极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袭战”和“百日会战”行动。二是广泛发动群众和工程参建各方,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干扰工程建设的涉黑涉恶线索。三是加大线索排查力度,深入工地、物业、村镇,开展“横到边、竖到底、拉网式、无遗漏”的集中摸排行动。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一是大力培养执法队伍的职业精神和“工匠
精神”,必须从思想根源、能力素质、纪律作风上综合施策、多维度发力,实现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自律与他律互律互动;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注重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应用,创新建设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执法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四)建设过硬党支部,创建精神文明单位。一是建设过硬党支部,创建文明单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突出抓好党的制度建设,通过党的建设带动文明单位的创建;二是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党日活动,采取书记授课、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形式,不断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三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使全体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总之, 2019年,我们既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做出贡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二)无业务职能未履行;
(三)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未涉及法律诉讼;
(四)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五)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六)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
三、资产损益情况
2019年年度财政收入143.54万元, 2018年年度结余1.74万元,2019年年度支出145.13万元,本年度结余0.15万元。
四、单位章程
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 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78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壹拾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依法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维护建设领域正常秩序。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对市管理的工程实施行政执法;负责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济宁经济开发区建筑市场、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对各县(市、区)建设综合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参与拟定全市建设行政执法领域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支队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要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和聘任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聘任制。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队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济编办〔2019〕27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执法协调科 、建筑市场执法大队、市政公用事业执法大队等 4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科组织协调单位日常工作,负责文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党群、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执法协调科拟定全市住建领域稽查制度和违法违规工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审核行政执法案件、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建筑市场执法大队负责对市管理的工程实施行政执法,负责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济宁经济开发区建筑市场、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市政公用事业执法大队负责市城区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济宁经济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行政执法和处罚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岗位设置情况; 1、管理岗位核准职数11人(六级1人、七级6人,八级4人); 2、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职数9人(六级1人、七级1人,八级1人,九级2人,十级1人,十一级2人、十二级1人)。
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按照济编办〔2019〕27号文件核定编制15名,截至2019年12月底实有人数12名,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年 4月 20 日 支队长办公会(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支队长行政办公会(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单位重要信息
(一)岗位设置:依据《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队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济编办〔2019〕27号)文件、《济宁市住房城乡综合执法支队岗位设置方案》和《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岗位设置核准表》的核定结果,支队已于2019年10月份完成了全员岗位设置工作。现单位在编人员13人,岗位聘任结果如下:
1、管理岗位核准职数11人(六级1人、七级6人,八级4人)。目前在聘六级(副处)1人、八级(副科)1人。
2、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职数9人(六级1人、七级1人,八级1人,九级2人,十级1人,十一级2人、十二级1人)。目前在聘5人,七级2人,九级1人,十级2人。
(二)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按照济编办〔2019〕27号文的要求,我单位于2019年4月进行了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所有人员进行了实名核实,所有人员与市编办人员编制卡相符,并在单位内进行了5天公示,编制实名制工作已基本结束。对2019年1月以后的人员变动,我们也及时地办理了增编工作。截止2019年12月底,我单位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新进2名优才计划生,1名招聘人员,1名军转干部。
(三)单位人员名单:高 铂、高 青、樊智勇、王庆伟、高现召、李 贞、柳春香、苏长冰、郝 政、刘仍帅、郭 鹏、范 帅、张帅帅
联系人: 高现召 联系电话:2376263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