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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

2015/09/21 1.2w 阅读 94 点赞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水平。

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离休干部无职务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在此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增加基本离休费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目前,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实施该调整方案,确保将增加的待遇及时发放到位,让广大企业离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养老保险科供稿)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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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