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购药,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确定扩大市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凡愿意承担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济宁市城区零售药店,请于12月24日前向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2937566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