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日前,市社保局与人保财险济宁分公司正式签订了大病保险合作协议,有效期3年。协议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管理过程中各自的责任、义务和作为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界定。
协议的签订建立了全民医保“管、办”相分离、相制约的运行机制,强化了社会共济意识,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模式,形成了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了大病保险制度稳定、安全、持续运行,从而真正将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
2017年,济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一个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2017年,我市又实施了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报销政策,用于补偿参保居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报销范围外的18种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贵重药品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给予40%的补偿;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
(市社保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