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全市就业创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7/29 1.9w 阅读 512 点赞

济人社办发〔2012〕1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北湖新区党政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全市就业创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1、全市就业创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市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参考标语

3、全市就业创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全市就业创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就业创业工作表彰大会和全市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动员大会精神,切实让广大群众了解、熟悉、用好就业创业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和便利,实现政策普惠度和群众满意度双“提升”,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制定如下方案:

一、活动主题

面向基层一线服务广大群众促进就业创业

二、活动时间

8月1日—8月31日

三、宣传重点

1、《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我市制定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济发〔2012〕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2〕12号)等政策文件。

3、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以及财政扶持、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办理流程。

4、各县(市、区)在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方面制定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便民服务举措、就业创业成效和创业先进典型等。

四、活动内容及责任分工

1、举行全市“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定于8月3日,在市全民健身广场举行济宁市创业政策项目宣传推介暨2012年人才招聘大会,启动全市就业创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承办:就业促进科;协办:市就业办公室)

2、在新闻媒体开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栏。各级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电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开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栏,重点宣传我市在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方面制定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便民服务举措、就业创业成效和创业先进典型等,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承办:就业促进科、市就业办公室、市人才服务中心,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政策法规科)

3、在城区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显要位置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①利用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我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②在城区沿街单位、商店门头、城市施工地段、车体、公交站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街道护栏、桥梁、高速路口等显要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刷写宣传标语。各村居(社区)刷写宣传标语不少于4条、悬挂宣传条幅不少于2条。(承办:就业促进科、市就业办公室,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4、开展政策便民五项活动。①编制扶持就业创业政策手册。本着简洁实用、通俗易懂的原则,对现行的就业政策进行梳理分类,针对不同群体编制相应的宣传手册和明白纸,同时注明本县市区的政策咨询电话和现场咨询地点。②设立政策咨询便民电话。以县(市、区)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就业政策咨询便民服务电话,为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投诉受理等电话服务。充分发挥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的桥梁作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收集整理社会公众对就业工作的意见建议。③设立微笑服务“导服台”。结合开展“微笑服务·和谐就业”主题实践活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建立就业政策微笑服务“导服台”,对进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各类人员提供政策解答、业务咨询、告知提醒等人性化服务。④建立在线就业服务平台。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或就业服务门户网站,设立就业创业政策专栏,开通在线咨询服务;建立就业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将就业信息、就业政策等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及时准确地发送给城乡群众。⑤服务窗口和经办机构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和经办机构要向办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发放不同宣传材料,宣讲就业创业政策。(承办:就业促进科、市就业办公室、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市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局办公室、信息中心)

5、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进乡村(社区)活动。①就业创业政策进村入户。将就业创业政策印成通俗易懂的宣传册和明白纸,通过走村入户发放到群众手中,特别是要送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手中。②就业创业政策赶大集。利用乡镇商贸和集市,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上街宣讲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发放明白纸。③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车。各县(市、区)要确保每个乡镇都有一辆宣传车,走街串巷,宣讲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④就业创业政策大喇叭。发挥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作用,利用村级大喇叭宣讲就业创业政策,每天宣传次数不少于1次。(承办:就业促进科、市就业办公室,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6、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进企业活动。以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登门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开发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和人力资源服务,现场解答企业咨询,发放有关扶持政策汇编材料。“宣传月”期间每个县市区深入企业户数不少于300家,到年底每个县市区深入企业户数不少于800家。(承办:就业促进科、市就业办公室,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政策法规科、市人才服务中心)

7、开展创业巡回报告活动。组织部分创业成功人员,分赴县(市、区)进行巡回演讲,传授创业成功经验,助推创业成功。(承办:就业促进科、市就业办公室;协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宣传月”活动作为今年就业工作的一件大事,根据市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内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实施,加大推进力度。“宣传月”活动方案请于7月31日前报市局就业促进科。

(二)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宣传月”活动的统筹协调,切实履行好就业工作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别是经信、财政、工商、税务、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定期调度,强化督促。建立“宣传月”活动统计报表和通报制度,实行一周一报送、一周一通报,报送时间为每周周五12:00前,同时报送相关影像资料。市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及督查暗访情况进行通报,逾期不报视为活动未开展,督查结果纳入2012年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要加大活动信息报送力度,对开展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市局将在《济宁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版上进行编发。

(四)总结完善,建立长效。要把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融入就业工作全过程,推动宣传活动制度化、常态化。要将“宣传月”活动与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相结合,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相结合,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了解群众对就业工作的期待和要求,及时做好整改提高和跟踪服务,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要创新活动形式,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充实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要着眼于工作需要,加大宣传经费投入,保障“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

联系人:张慧慧联系电话:2967915

邮箱:jyk408@163.com


 

附件1:

全市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建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鹭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承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周庆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

徐保国市就业办公室主任

任宪民市就业办公室党总支书记

满明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

邵新才市人才市场主任

邵守科就业促进科科长

蒋红星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促进科,刘鹭岩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全市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参考标语

1、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和谐以创业促发展

2、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创业氛围打造创业品牌

3、培育创业骨干关注百姓就业

4、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

5、加快济宁发展激发创业热情

6、政府扶持自主创新自主创业

7、转变观念提高素质走向市场自主择业

8、落实优惠政策 优化创业环境

9、大力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10、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11、面向基层服务社会政府扶持促进就业

12、加强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

13、稳定就业实现就业我们共同努力

14、开展就业援助行动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15、大力发展家庭服务型企业促进就业形式多样化

16、巩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打造科学发展新济宁


 

附件3:

就业创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日期:2012年8月日

宣传形式

宣传次数

电视宣传

×××次

网站宣传

×××次

报纸宣传

×××次

印制宣传册和明白纸

×××张

刷写宣传标语

×××条

悬挂宣传条幅

×××条

发送手机短信

×××人

村级广播

×××次

出动宣传车

×××辆

走村入户

×××户

就业创业政策赶大集

×××次

深入企业

×××家

活动开展及创新情况

填表人:联系电话: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