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级证明事项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39号)公布的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经梳理,其中,取消清单涉及我局证明事项有2项(附件1),保留清单涉及我局证明事项有4项(附件2)。
有关科室、单位要根据清单公布情况,对证明事项清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认真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相关衔接落实工作,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向群众和企业索要。下步,将加强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违法增加证明事项、提高证明要求、随意转嫁核查义务、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明减暗增、边减边增、先减后增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切实推动减证便民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涉及我局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涉及我局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
附件1
涉及我局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索要部门 | 开具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 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备注 |
1 |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等级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第七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何用、协议等。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不动产 中心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 备案 | 直接取消 | |
2 |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五部分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规范准入审核要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16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25号第25条第1项:…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5.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县社保部门 | 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给付、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准 | 告知承诺 |
附件2
涉及我局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五部分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规范准入审核要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16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市住建局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申请人到现工作单位开具,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 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给付、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准 | |
2 | 现住房屋来源证明 |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五部分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规范准入审核要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16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市住建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 租赁私有房屋的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租赁备案窗口办理《房产租赁备案证明》;借住他人房屋的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开具借住证明;自有私房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 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给付、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准 | |
3 |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市住建局 | 招标人 | 1.招标人提出备案申请。 2.主管部门受理。 3.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备案 | |
4 | 建设资金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 | 市住建局 | 招标人 | 1.招标人提出备案申请。 2.主管部门受理。 3.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