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总体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41号)精神,按照《济宁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实施方案》(济办发〔2015〕2号)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街道)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评
11月底前,参评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要对照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评定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申报。
二、材料申报
(一)申报劳动关系和谐城市的,将申报材料(附件1,一式2份)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
(二)申报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街道)的,按照辖区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附件2,一式3份)报各县(市、区)创建办,由县(市、区)创建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创建办。每个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街道)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没有符合条件的也可不申报。
以上申报材料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创建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评估认定
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定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验收,评估认定。具体评估认定方案另行通知。
四、公示命名
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确定入选的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园区(乡镇、街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适时进行命名表彰。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参与评定活动,严格评定标准,认真准备、如实上报参评材料,确保评定质量。
联系人:王焱,联系电话:2967163
电子邮箱:jnldgxk@126.com
联系地址:济宁市政府3号楼204室(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附件:1.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城市申报表.doc
济宁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