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街道 )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11/30 2.7k 阅读 232 点赞

各县(市、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总体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41号)精神,按照《济宁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实施方案》(济办发〔2015〕2号)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街道)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评

11月底前,参评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要对照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评定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申报。

二、材料申报

(一)申报劳动关系和谐城市的,将申报材料(附件1,一式2份)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

(二)申报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街道)的,按照辖区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附件2,一式3份)报各县(市、区)创建办,由县(市、区)创建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创建办。每个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街道)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没有符合条件的也可不申报。

以上申报材料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创建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评估认定

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定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验收,评估认定。具体评估认定方案另行通知。

四、公示命名

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确定入选的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园区(乡镇、街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适时进行命名表彰。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参与评定活动,严格评定标准,认真准备、如实上报参评材料,确保评定质量。

联系人:王焱,联系电话:2967163

电子邮箱:jnldgxk@126.com

联系地址:济宁市政府3号楼204室(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附件:1.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城市申报表.doc

2.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街道)申报表.doc

济宁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