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现将《济宁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确立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岗位实际,以企业为评价实施主体,以主营业务对应的职业为评价范围,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为主要内容,对企业内技能人才进行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第三条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宗旨,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岗位实际相结合、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企业自主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内部开展的岗位技能人才技能水平评价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负责审核认定全市企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等级的自主评价工作。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能人才的自主评价工作。经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职工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评专家库”,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机构;
(二)对考评专家库人员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三)审定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并负责向企业派遣考评专家;
(四)对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五)对企业自主评价过程及评价质量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企业作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负责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岗位实际的评价方式;
(四)按照《济宁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组织命题、开展考评;
(五)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生产安保措施和条件。
第三章 范围与等级
第八条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全国(省、市)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除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外的职业(工种),应具有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技能规范。
第九条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技能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申请。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向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县(市、区)开展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工作的企业,经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申请表》(附件1),
第十一条审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规范管理的情况;
(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四)考核评价机构设置及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五)申请评价的职业(工种)和等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生产安保措施和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认定。对审查通过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文批复。
第五章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制定实施方案。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应制定实施方案,包含以下内容:本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机构、职能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本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步骤及相关规章制度;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报名条件、评价方式及评价标准;符合评价要求的考评、考务、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生产安保措施和条件。
第十四条确定考核评定方式。
(一)理论考试。实行百分制闭卷考核方式,试题编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生产岗位实际,组织专家编制鉴定大纲、鉴定要素细目表以及鉴定考核试题。
(二)技能考试。实行百分制现场评定考核方式,可采取现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评定法、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进行。
(三)工作业绩评定。主要包括: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情况;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组织开展自主评价。
(一)成立考评专家组。考评专家组承担自主评价的具体工作。考评专家从本企业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评专家库”中抽取,其中,“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评专家库”中抽取的考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组织实施。根据实施方案公布评价计划、发放准考证、布置理论考场、准备技能考试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工作。开展理论、技能考试。由考评专家组对申报参加自主评价人员的理论成绩、技能成绩、工作业绩评定成绩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评价成绩。
(三)报送结果。企业应将评价成绩在网站、车间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合格人员名册》(见附件5)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四)整理归档。企业应将评价实施方案、参加自主评价人员个人材料、过程材料以及评价结果等,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申报表》(附件2)、《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申报人员名册》(附件3)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企业开展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等级评价的实施方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企业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编制的鉴定考核试题,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同意后使用。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自主评价现场的管理与秩序、场地与设备、考场纪律、考评专家配备与行为、试卷的管理与收发等考务工作进行督导。对评价工作不规范或评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认定其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定为合格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按照国家规定为合格人员办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外的,由企业向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由所在企业按照《山东省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评专家库”专家违纪违规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所需经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十三条通过企业自主评价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级证书的职工,纳入各县(市、区)高技能人才发展计划任务目标。其中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的,可申报济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济宁市首席技师的评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
附件: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