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教育布局,实施标准化办学,5年内根本解决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规模、布局不合理问题,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坚持优先安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立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供给,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的审批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作同步实施和建设质量监管及幼儿园的移交,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执行《济宁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0-2030)》(济政字〔2011〕111号)。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征得市教育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在编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规划时,首先明确小区新增人口的配套服务学校。
第九条 在编制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根据《济宁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0-2030)》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规划核定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位置和界线,并纳入教育用地管理。
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部门提供拟上市商品住宅地块规划条件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须配建教育设施的,须将教育设施配套安排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和审批商品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中配建教育设施要求,将教育设施规模及用地纳入规划内容。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须将规划条件确定的幼儿园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居住区需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征得教育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确定设置规模、用地和建设规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用地和建设规模,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指标负责配套建设。未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须会同当地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配建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产权属国有。
配套幼儿园以教育部门举办为主,可以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
第十六条 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按照所属级次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建成后由教育部门管理,属公办学校。
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八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须经教育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
调整或重建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搬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土地校舍,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储并处置,所得收益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全部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区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中小学校、幼儿园勤工俭学和教职工住宅、校办企业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投资项目。
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按照年度建设计划,根据所属级次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列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市人民政府对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商住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建设项目实行资金奖补。具体资金奖补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规费涉及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收。
第二十五条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财政或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及校舍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其土地、校舍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组织年度基建计划落实情况问效问责,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住宅区已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清查,对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