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7〕30号),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新的《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8〕13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办法》规定,决定重新组织认定市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扶持一批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争创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有关部门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且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能够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
(三)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岗位,具有较为完备的教培体系和师资力量,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满足相关实践教学的需求,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见习基地为企业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小型或以上企业规模,稳定经营3年以上,原则上每年招用见习毕业生应在10人以上、留用率达到70%以上;
(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六)能够按规定为见习毕业生提供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 9月10日—9月21日)。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见习基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和申请报告(各一式二份);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盈利情况的证明材料;
4、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5、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6、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二)资料初审(9月24日—9月28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因提供材料不全无法进行审核的,按照不合格处理。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实地评审(10月8日—10月12日)。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小组对见习场地、培训条件、师资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形成实地评审意见。
(四)公示授牌(10月19日前)。对拟认定为市属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三、基地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年检一次。对连续两年未招收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活动、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见习毕业生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毕业生日常管理不善等年检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留用比例高、有突出贡献的见习基地,予以表彰。
(二)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见习证明。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月发给见习毕业生不低于1.2倍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一年度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按50%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同级政府财政承担比例提高到60%。
申报地点: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市政府3号楼408房间)
联系电话:2967915邮箱:jnjycjk@163.com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