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失业人员生活,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这是我市连续第14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市直、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为1557元/月,人均月提高173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395元/月,人均月提高155元。我市严格待遇审核和支付程序,及时把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到失业职工手中。目前,市直2031名失业职工失业待遇已调整到位,涉及金额320万元,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市社保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