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字〔2007〕3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分局:
现将《济宁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配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济宁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配备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配备工程的通知》(鲁财教[2006]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盲、聋哑、智障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康复环境,根据《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鲁教基字[2006]2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资金共担,统一配置,项目管理”的原则,确定从2007年至2008年,利用2年的时间,实施济宁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配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规划配备价值1663万元的教学仪器,使全市13所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省配备标准。
二、实施范围
“工程”实施的范围为市、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盲、聋哑、智障教育等特殊教育学校。
三、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济宁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配备工程领导小组” (见附件1),由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实施方案,对“工程”进行统一部署,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工程总体复查验收、总结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学仪器供应站,负责“工程”的实施。
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工程”的实施。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做好“工程”实施方案制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鲁教基字〔2006〕25号文件)文件要求,吃透精神,对照标准,结合各项目学校实际,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核实教学仪器现有状况,凡具有使用价值的可继续使用无使用价值确需更新的按规定详细填写。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制定本县市区“工程”具体实施方案。
(三)筹足、管好、用好“工程”经费。根据各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配备需求,省、市财政分别安排590万元、132万元专项资金。其中,2006年、2007年省财政分别安排190万元、200万元,2007年,市财政安排66万元。同时,确定对各县市区资助规划资金数,一次下达,分年度实施,其余“工程”实施资金由县市区负责配套落实。
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程”建设任务和省、市、县专项资金控制额度,将各自所承担的资金尽快落实到位,保障“工程”顺利实施。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要在各县市区“工程”具体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要加强对“工程”经费的管理,省、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将及时划拨到各中标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四)组织好仪器招标配发验收。“工程”仪器配备实行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实施采取“以县为主,集中采购,实物配置”的形式。招标采购由市里统一组织,合同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与中标人签订。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教学仪器供应站的职能作用,组织搞好教学仪器的配发等项工作,树立“坚持标准,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把质量关。市将按照省定配备标准,分年度对每个项目学校进行验收。完工项目学校在县市区初验合格后,提出申请,由市进行全面复查验收。
(五)层层签订责任书。市、县市区,县市区、目标学校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和实行“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相关人员、各项目学校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保证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均能按时、高质量的完成。
市财政根据“工程”开展情况,从总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补“工程”运转、新仪器验收及实验教学应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
(六)建立督查奖励机制。市“工程”领导小组将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把“工程”资金保障、“工程”实施、培训应用等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督导范围。
对“工程”实施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县市区、先进学校、先进个人,市里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程”实施中,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