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建字〔2015〕2号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民营企业投资工程承发包监管方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民营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速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民营企业投资工程承发包监管方式通知:
一、发包方式
民营企业投资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发包,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一)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标、评标场所应符合有关要求,能够满足开标、评标的需要。
(二)采用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资格及其有无在建工程等。
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督管理
(一)优化民营企业投资工程合同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工程承发包活动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工程合同备案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合同备案材料时,发现违法违规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工程合同备案材料报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二)建设单位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或直接发包工程。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民营企业投资工程承发包活动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合同备案及施工许可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民营企业投资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样表)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民营企业投资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
项目名称:
发包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发包人(签章):
负责人:经办人: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济宁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制
批文号 | 规划许可 证号 | ||
计划总投资 | 万元 | 本次发包 工程合同价 | 万元 |
计划开竣 工日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资金来源 | |||
工程 概况 | 建筑总面积 | 平方米 | 层数 | 层 | ||
基础类型 | 建筑高度 | 米 | ||||
结构类型 | 跨度 | |||||
施工发包形式 | 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 |||||
本次发包内容 | 施工总承包内容包括: 专业承包内容包括: | |||||
其他影响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 ||||||
勘察单位 | 资质等级 | |||
设计单位 | 资质等级 | |||
监理单位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号 | |||
施工 承包人 | 承包人名称 | 资质等级 | ||||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 ||||||
岗位 | 姓名 | 证书编号 | 执(职)业资格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质量员 | ||||||
安全员 | ||||||
材料员 | ||||||
造价员 | ||||||
机械管理员 | ||||||
资料员 | ||||||
发包人 | 发包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 发包人(签章)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 经办人:复核人:签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 | ||
提交的附件材料清单 | 1、计划立项文件; 2、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 5、承包人的资质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 上述材料的数量均为1份,未作特别说明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