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社保局下发通知,根据我市生育保险运行实际情况,自2015年11月1日起,提高我市生育保险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手术医疗费结算标准。
对我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12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女职工住院引产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由原来每人次500元提高到每人次1600元。参保女职工住院引产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于参保女职工入院当日进行联网备案,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住院引产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市社保局生育保险科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