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5万元。参保居民在即时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大病保险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不能即时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以下7类医疗费用,都可纳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1.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
2.《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中,大型仪器检查、部分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高值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如床位费等)限价内个人自付的费用等。
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含住院、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分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费用。
4.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5.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的具体补偿办法和执行时间,待确定药品品种后另行规定。
6.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7.由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增加的合规医疗费用。
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关系全市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居民医疗保险科李齐白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