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服务经济发展,按照《济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集中巡查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集中巡查月”活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类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落实日常监管监控,进一步提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水平,实现监管模式由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主要任务
组织全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下列用人单位:
(一)上年度未参加书面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
(二)近一个季度被举报、投诉较多,特别是春节前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用人单位;
(三)依法成立两年以内的各类企业,租赁场地或设备经营的各类企业;
(四)网络舆情、12345市长热线等反映劳动用工问题比较多的用人单位;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败诉用人单位;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用人单位。
巡查的内容为: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劳务派遣企业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计划,动员部署(4月下旬)。全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巡视检查计划,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工作,积极开展检查。巡查计划在确保一定覆盖面的基础上,要突出检查对象的重点。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宣传“集中巡查月”活动工作,印制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在检查时提供给被检查单位,推动各类企业知晓、理解、支持“日常巡查月”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入户检查,掌握情况(5月1日至31日)。各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明确专门人员,对管辖范围内企业集中入户检查,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解释巡查活动目的、遵循程序,通过进入劳动场所、查阅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考勤表等)、与劳动者座谈等方式,了解企业劳动保障情况。落实巡视检查责任制和巡视检查记录制,按照巡视检查计划,明确每名专职监察员工作量化指标,将检查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巡查月活动期间,每名专职监察员检查企业户数不少于20户,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发放等情况,认真进行巡查登记,填写《日常巡查登记表》,如实记录存在问题,对轻微的违法违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纠正,对巡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形成日常巡查—跟踪整治—消除隐患的良好工作局面,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及时总结,整理归档(6月1日至10日)。“集中巡查月”活动结束后,认真建立巡视检查工作台账,录入采集的被检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数据,形成被检查单位的检查结论,包括被检查单位守法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等。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梳理具有共性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诊断应对,提高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效性、预见性。同时做好巡视检查资料归档,市局将对部分县(市、区)工作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开展“集中巡查月”活动,是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树立法制理念,明确巡查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根据《济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实施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按照用人单位自查、入户检查、提出意见程序,认真开展巡查。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把集中巡查活动作为一项面对面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服务企业的契机,通过对企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供依法用工咨询、指导等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坚持谁巡查谁负责,落实巡视检查责任倒查机制,确保不发生大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请各县市区于6月10日前,将集中巡查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市局。
2016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