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评价制度,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和《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艺术教育普及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鲁教体发〔2014〕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教体字〔2015〕9号)要求,决定自2015年开始,开展全市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艺术教育自评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艺术教育自评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确保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的指导和管理,将自评工作纳入校长考核内容。
(二)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各中小学校于9月底前将上学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见附件1附表)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当年10月至12月。公示期内社会对学校自评的意见和投诉,要及时收集、处理,书面和实名的投诉应当予以反馈。
二、做好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把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全面总结本地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基础上进行编制,重点反映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重点项目推进,以及中小学实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实行逐级报送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10月底前将本县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其他事项
开展全市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对全面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各县市区务必稳步推进,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反馈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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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
2.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
济宁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