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宁市“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
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名师的带头、指导、引领作用,根据《济宁市“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管理办法》(济教字〔2007〕14号),市教育局将对“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现将考核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济宁市首批“杏坛名师”50人和“特级教师”100人。
二、考核内容
(一)“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在任期内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课时数不少于同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二。
(二)“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指导、培养本地区及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杏坛名师”每学年在本校内评课不少于20节,在本学科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12节,教学开放周不少于4次。每年上县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2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特级教师”每学年在本校内评课不少于12节,在本学科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6节,教学开放周不少于2次。每年上县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1节。
(三)“杏坛名师”在任期内至少撰写3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特级教师”在任期内至少撰写3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要有一篇能够集中反映个人的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
(四)“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在任期内,要申报并独立承担能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市级以上规划科研课题并结题,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三、考核办法
(一)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成立名师考核工作小组,市教育局名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杏坛名师”和市直学校“特级教师”的考核,各县市区名师考核工作小组对本县市区的“特级教师”进行考核。
(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济宁市“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管理办法》(济教字〔2007〕14号)要求,认真对照考核具体要求,采取听课、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名师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认真填写《济宁市“杏坛名师”考核表》(一式三份)和《济宁市“特级教师”考核表》(一式三份)和《名师调查表》。
(三)《名师调查表》分为学生家长对名师满意度调查和教师对名师满意度调查两部分。其中家长对名师满意度调查抽取名师所任教的一个班级学生数的100%,教师对名师满意度调查抽取名师所在学校教师总数的70%,本年级组(或本学科组教师)要全部参加。
(四)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不合格者将由市教育局进行戒勉谈话,如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将取消其称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1)《名师调查表》中基本满意度在70%以下的;
(2)根据《济宁市“杏坛名师”和“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要求,名师达不到年度工作职责要求的(包括完成规定工作量、公开课或讲座、科研课题等)。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2月20日前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考核总结和一份《考核表》)报市教育局师训科。
附件:济宁市杏坛名师考核表
济宁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