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
住所:济宁市洸河路74号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孔凡西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业务范围: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指导;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相关设备等进行抽查、抽测;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等资料进行查验;对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提出技术性审查意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性论证意见与支持;承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科级事业单位 。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74号 。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建设工程提供质量安全监督保障。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指导;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相关设备等进行抽查、抽测;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等资料进行查验;对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提出技术性审查意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性论证意见与支持;承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主任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城市局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0日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