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济建招诉字〔2021〕1号)

2021/01/10 1.1w 阅读 467 点赞

济建招诉字〔2021〕1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

名称: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九米堌堆

联系人:邵士洪

联系电话:13805373389

(二)被投诉人

名称: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EPC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

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

在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EPC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期间,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复审,因对资格预审委员会复审的回复不认可,于2020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交投诉,提供了资格预审部分评标专家赋分情况、资格预审评审专家出具的复审情况说明、有关投标人存在的废标项等投诉材料。

(一)投诉内容:

1、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核阶段,把关不严,未审查出有关申请文件存在废标事实。

2、2020年12月4日复审时,戈伟、陈磊、扈美玲等专家极端不负责任,有严重失职行为。对我单位提出的复审要求事项,不查证核对,推诿回避。不按招标要求规定评判,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人不提出否决意见。故意掩盖3名中标候选人的废标问题,并极力阻挠业主评委发表意见,拒绝形成统一的书面复审报告。最终业主评委不得已在全体评委的见证下手写出复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在2020年9月11日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戈伟、陈磊、扈美玲3名德州籍专家,打分有严重的倾向性,故意抬高或压低特定投标人得分,方向一致,存在违规串通的可疑。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责令本项目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改正,并依法依规取消3名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2、在剩余六家入围企业中,重新进行商务评分,汇总得分后按排名公布中标候选人。

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于12月17日递交了补充材料,进一步明确其综合诉求为: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应判定为无效,依法依规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2020年12月14日,我局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过程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我局调取了相关招标、投标、评标资料,并依法组织招标人、资格预审委员会、中标候选人和代理机构等进行了陈述答辩、问询笔录。

四、调查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资格预审文件中有: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以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9.1.1 不良行为记录:(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二)根据问询笔录,在9月11日资格预审过程中,专家没有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不良行为记录;在12月4日进行的复审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招标人已提出明确复审内容的情况下,仍未查询相关不良行为记录。

(三)由于资格预审委员会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于12月28日印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资格预审委员会限期整改。

(四)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招标人回复称,到达评委人数没超过全体评委的一半,不能形成有效的整改意见,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资格预审委员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属于“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形,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兖州区、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