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差额结算和201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7/01/08 6.7k 阅读 444 点赞

市直机关事业参保单位: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将于近期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差额结算和201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社保缴费差额结算

市社保局将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对市直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并结算差额,调整基数值以各单位申报并审核通过的2016年度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为准。五项社会保险基数统一调整,补收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凡未参加2016年度缴费基数审核的单位,请于2017年2月底前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提交审核材料,逾期不申报者不再调整2016年度的缴费基数,影响职工退休待遇的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二、201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审核

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即将开始,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请各单位于2017年1月缴费前,申报本单位和所属参保人员2016年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和申报表和参保人员工资申报模板请到人力资源综合服务中心B210房间拷贝)。市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将以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开展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待省人社厅公布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后,对低于2017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和已缴费月份的差额补收。

社保缴费基数的申报和调整关系到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计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发放,请各单位和经办人员严格按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要求,统计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数据,按时提交申报审核材料。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项目明细表

      2、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项目明细表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项目明细表

单位性质

主项

子项

备注

按(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

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

级别工资

工勤人员为技术等级工资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警衔津贴

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工作性津贴

生活性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

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

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

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工勤人员为技术等级工资

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

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警衔津贴

指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特殊教育津贴

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特级教师津贴

绩效工资

实行绩效工资的单位

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

未实行绩效工资的单位

计算公式为:纳入缴费基数的标准=本人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暂不纳入的缴费项目

附件2

      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项目明细表

单位性质

主项

子项

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改革性补贴

住房补贴、物业补贴、住宅采暖补贴

奖励性补贴

精神文明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中不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项目

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查津贴、(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办)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信访工作人员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警察加班补贴、安监岗位补贴。

部分人员津贴补贴(国家)

自雇费(省部以上干部)、劳模荣誉津贴、禁食猪肉少数民族补贴

死亡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其他

没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未经省批准的各类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

改革性补贴

住房补贴、物业补贴、住宅采暖补贴

奖励性补贴

精神文明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中不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项目

卫生防疫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林业、农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艰苦地震台津贴、安监岗位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部分人员津贴补贴(国家)

自雇费(省部以上干部)、劳模荣誉津贴、禁食猪肉少数民族补贴

死亡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其他

没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未经省批准的各类津贴补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