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济宁市古槐房产管理所
住 所: 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44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
1、为群众提供房管服务,负责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缴与维护管理;
2、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信息管理平台的录入维护等管理工作;
3、负责保障性住房用户动态管理核查;
4、负责受理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报材料;
5、负责办理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技术性保障工作。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
经费来源: 经费自理
开办资金: 1042万元
举办单位: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设置: 内部设有8个科室:综合办公室、财务科、信息科、资产管理科、公房科、工程科、规划设计科、住房保障科
人员编制:(43人)
张春梅、李士俭、金超、刁桂真、郭军萍、武齐、黄东梅、张建中、代义猛、路银、邵茹、王苏宁、孙心安、张志蕊、冯斌、高继峰、刘建国、张建亭、刘金平、赵静、商振启、刘顺利、陈钢柱、高华、张新华、李长胜、相云军、李峰、郝庆运、王建军、张高峰、赵俊平、朱瑞新、孙祥、张治国、李广民、王敏、崔海燕、徐瑞玲、李德利、刘中志、强纪胜、阮敬滨
单位开展业务情况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管理进一步规范
1、确保收租率 为保证所管辖的房屋安全使用性,避免实际居住人转租,确保租金收取率,制定房管员入户制度,房管员每月至少入户一次,在宣传房屋使用政策的同时,查看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住户的问题,通过这项工作与住户拉近了距离,全年收租完成了年任务的98%。
2、做好房屋维修安全度汛 认真做好房屋维修工作是保证租金收缴和安全渡过汛期的基础,汛期到来之前,对辖区内房屋,尤其是老楼、旧楼、平房进行大排查,及时排除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专业技术工程师进行研究讨论,按照先急后缓顺序,列出维修清单,逐一进行解决,确保安全度汛。
3、抓好换证收尾和保障房资格复审 按照房管局《关于2018年直管公房换证工作方案》要求,针对后期不配合递交换证资料住户,进行入户催收换证资料,确保2300户住户换证顺利进行。保障房住户住房资格复审收取资料,为保证住房资格复审工作圆满完成,针对拖交或拒交资料的住户,不论是上班、下班还是节假日,都是盯紧靠上,逐户上门收取,确保了按时完成任务。
4、完成保障房接管确保住户顺利上房 年初对接管的300套保障房,组织人员逐一进行细致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形成记录,第一时间通知建设施工方进行维修,确保住户不会因上房后就进行维修之类的小问题,给房管所后期管理、收租带来矛盾。通过细致的工作,赢得了住户的称赞。
5、认真做好保障房审计工作 根据省审计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积极整改落实,目前收费实行刷pos机,票款分离,根据整改时间要求按时整改落实完毕。
(二)全面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工作
定期组织召开创城专题会议,对创城工作进行全面统筹部署。为落实“路长制”工作,把“路长制”管理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考核内容,制定巡查领导小组以及包保路段巡查值班表,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按照制定的巡查计划,围绕创城办任务要求开展工作。按照局创成办的要求,认真落实包保物业管理提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督导小组,每天到包保小区督导检查,并与负责小区物业联系,及时对督导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包保物业管理提升工作有成效。
(三)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政策
认真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定期走访慰问鱼台县张黄镇吴马村困难户和组织帮包户干部入户走访,宣传党的政策,收集村情民意,根据各贫困户实际情况,解决他们眼前的困难,制定长期有效的脱困措施和帮扶制度,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逐步实现贫困户脱贫解困,使贫困户生活有所保障。
其他说明
我所在市住建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无业务职能未履行: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济宁市古槐房产管理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古槐房产管理所。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44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人事局批准设立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为群众提供房管服务,为房地产权利人提供确权发证服务。直管公房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国有直管公房管理。
(二)房地产权属初审登记与发证。
(三)产权产籍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法人代表下的所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支部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十二条 本单位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72号文件,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房屋租金,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合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20日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