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社发局:
为鼓励捐资助学,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教育优先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济发〔2006〕19号)精神,决定评选全市捐资助学先进单位30个、先进个人50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为捐资助学活动做出贡献和成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组织均可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2009年以来捐资额度(含捐劳、捐物)较大,贡献特别突出的个人均可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县级机关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重视、支持、关爱教育事业,在捐资助学活动中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建立捐资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
2、热心教育事业,经常组织单位职工参与多种形式的捐资支教、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
3、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或资助家庭困难学生,捐款、捐物数额较大的。
(二)先进个人
勤奋敬业,遵纪守法,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积极宣传并带动他人参与经常性助学活动,成绩突出的;
2、热心教育事业,捐款、捐物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或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数额较大的;
3、积极参加“一帮一”等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效果显著,贡献较大的。
三、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实施。评选名额分配到县市区,县市区评选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部门统一组织。
四、评选办法
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由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各县市区提出推荐名单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审批。
五、表彰形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颁发“济宁市捐资助学先进单位”奖牌和“济宁市捐资助学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在教师节期间予以通报表彰。
六、评选要求
(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拟推荐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在本县市区、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要严格按分配的推荐指标申报,不得超额。
(三)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济宁市捐资助学先进单位(个人)申报表》一式 3 份,于2012年8月28日前报市教育局。联系电话:2314092。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