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体字【2014】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发局,市直各学校:
近年来,我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不断开拓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济宁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单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中、小学校。
先进个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从事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中、小学校体育艺术与国防教师和卫生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先进单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评选条件:
(1)落实政策。认真贯彻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及《国防教育法》等有关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
(2)加强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有主管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并设有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中层管理机构,配备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管理专职干部或专职教研员。所辖学校能开足开齐开好体育、音乐、美术与国防教育课程。
(3)重视质量。工作重点能够以全面提高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基层学校为重点,实现区域内的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均衡发展。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有计划、有制度,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定期进行研究、检查,有质量分析总结报告,有工作整改措施。在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学、课内外体育艺术活动、教育改革试验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4)创新活动。创新性开展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鼓励支持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的活动,每年有计划地对相关教师进行新课程培训,鼓励教师进行科研课题研究。
(5)强化督导。将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列为本地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学校体育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视导,有方案、有记录。定期改善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校体育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资格:
(1)所辖学校中不能开足开齐开好体育、音乐、美术与国防教育课程。
(2)不能连续正常开展体育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
(3)不能连续把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列为本地教育督导内容。
(4)无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专项经费。
2.先进单位(学校)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重视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把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有方案、有措施。由校长或副校长分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设有中层领导专人具体实施,并成立由分管领导、体卫艺(教务)主任、专业教师组成的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指导小组,做到有会议、有方案、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2)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标准》,按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艺术与国防教育课程,配足配齐专职(兼职)教师;有工作计划和课时计划;成立了体育艺术社团,定期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活动,每年召开春秋季两次运动会或体育节,举办一次综合性的艺术节,定期举办体育比赛、歌咏比赛、器乐比赛、舞蹈比赛、书画展等单项体育艺术活动,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保证校园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落实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学校领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每学期有体育艺术与国防教育学科的常规听课记录,每学期每学科校长不少于2节,分管校长不少于3节,中层领导不少于4节。
(3)科学评价。学校对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师工作成绩有公正、全面地评价方法,在表彰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考评、增资及工作安排、生活待遇等方面,能充分照顾到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的特点,做到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4)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师进行本专业的进修学习,为教师在职进修创造条件。积极支持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教研活动。
(5)成绩突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有创新,课内外活动(或社团活动、兴趣活动)有制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成绩。绝大多数学生都能参加各种体育艺术活动小组或社团的活动。中小学应有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艺术展演活动获奖项目或作品。
(6)经费保障。学校要有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学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资格:
(1)不按规定开足开齐开好体育、音乐、美术与国防教育课程。
(2)不能连续正常开展所列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
(3)不能保证校园一小时体育活动。
(4)无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专项经费。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师德师风。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事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5年以上,业务能力强,工作热情高;有良好的师德,有事业心和责任心。
2.工作业绩。深刻理解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的内涵,有较高的体育艺术与国防教育修养和专业知识,在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教学、研究、改革中积极探索、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教育实践活动,在县级以上体育艺术活动中成绩显著。
3.工作能力。体育艺术教育行政部门专职人员、体育音乐美术教研员,在指导所辖学校的教育教学、课外活动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热情。
三、评选名额
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过程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集体研究确定的方式进行。
(二)坚持面向一线工作人员,面向基层单位的原则。
(三)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四)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精炼。
五、推荐评选程序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根据评选条件推荐选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在本县市区和学校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分别填写《济宁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2)和《济宁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3),于2014年6月25日前一式2份报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同时上报电子文稿,邮箱:stwyk2314430@163.com,联系电话:0537-2314430。电子表格可从济宁教育网站http://www.jnjyw.edu.cn/下载。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将授予“济宁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济宁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附件:( 附件下载)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