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文件公告

关于举办济宁市第四届学校艺术节的通知

2018/05/28 1.9w 阅读 235 点赞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展示我市学校艺术教育的成果,依据《济宁市教育局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意见》(济教字〔2015〕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举办2016年济宁市第四届学校艺术节(以下简称艺术节)。现将艺术节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坚持“立德树人”的育人宗旨;以学校为基础,面向全体学生,每一位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遵循美育特点和学生成长规律,让每个学生都享有接受美育的机会;引导青少年学生在参与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的过程中,培养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感情,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责任感,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展示我市学校艺术教育的丰硕成果,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体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特质,促进学校美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活动主题

艺术节的主题:“阳光下成长”。

三、活动安排

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校活动阶段。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实施,重点是扩大学校和学生的参与面和普及面;要以学校为单位,每所学校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艺术节,力求达到人人能展示,班班有精彩,校校有特色,真正让学生体验到快乐的校园生活。

第二阶段,县(市区)活动阶段。在学校广泛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选出优秀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并上报至市教育局。

第三阶段,市级活动阶段。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节目和作品进行评选、表彰,同时对参加省合唱、戏剧比赛的节目进行评选,指导参加省中小学生合唱、戏剧比赛活动。

第四阶段,省级录制和评选阶段。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四、项目与分组

(一)项目分类

艺术节分艺术表演类、艺术作品类、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评选和参加山东省中小学生校园艺术节合唱、戏剧比赛活动四项项内容。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2。

1.艺术表演类: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朗诵和其它作品。

2.艺术作品类:绘画、书法(含篆刻)、摄影和其它作品。

3.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

4.山东省中小学生校园艺术节合唱、戏剧比赛

(二)对象与分组

1.艺术节参加对象为全市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艺术专业)的在籍学生。分6个组别:小学甲组、小学乙组、初中甲组、初中乙组、普通高中组和中等职业学校组。甲组指位于市、县政府驻地的城镇主城区中小学校,市直、县市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乙组指农村中小学校。

2.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评选的参加对象为全市学校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从事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相关人员。

五、奖项设立

本届艺术节活动按组别设以下5个奖项

(一)优秀组织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参赛学校设优秀组织奖。

(二)艺术表演奖:分声乐、器乐、舞蹈、校园剧(课本剧)、语言5个项目,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艺术作品奖:分绘画、书法(篆刻)、摄影作品3个项目,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四)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五)先进个人奖:艺术节目、艺术作品一等奖作品的指导教师;各级教育部门组织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市教育局成立全市第四届学校艺术节组委会(见附件1),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落实展演活动经费,为活动提供有力保障。严禁任何单位向学生收取任何活动经费。

  (二)认真组织,注重实效。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形成良好工作机制。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功利化、时尚化、成人化现象。

  (三)重视宣传,扩大影响。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展演活动的特点和亮点,提高学校艺术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四)注重总结,促进发展。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对艺术节活动的组织、实施、成效、特点、经验等进行总结,促进艺术节活动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同步健康发展。

附件:1.济宁市第四届学校艺术节组委会名单

2.济宁市第四届学校艺术节项目报送要求

3.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评选方案

4.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申报书

5.2016年山东省中小学生校园艺术节合唱、戏剧比赛活动方案

6.济宁市第四届学校艺术节参评节目汇总表

7.济宁市第四届学校艺术节县市区开展活动

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附件)

济宁市教育局

2016年4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