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出台文件,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出具体规定,确定从2015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全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文件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市制定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企业为重点,同时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二类行业标准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文件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
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