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日,按照省统一部署,我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共涉及市直194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
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调整提高后的标准补发。市直194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84名、供养亲属110名,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2497.78元,月人均生活护理费1594.87元,月人均抚恤金1128.30元。目前,上述各项待遇已调整发放到位。
王芳供稿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