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明电〔2016〕6号做好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明电〔2016〕12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决定,从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济宁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精神,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集中力量扎实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国家、省和市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全力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明显减少,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和金额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显著下降的目标。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强化监管责任,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对政府工程项目欠薪案件逾期未清偿的,要同时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本地区、本行业发生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要亲自抓、直接管,把问题解决在初期,解决在基层,处置不力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畅通渠道
将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作为检查重点。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排查存在欠薪隐患企业情况,摸清单位数量、涉及人数等主要情况,对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同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将本领域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畅通各部门间的横向联络和市县纵向联络渠道,将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情况(包括领导批示案件、媒体反映曝光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随时上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负责人和联系人,确保联络通畅。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12333服务电话、网络平台等各种维权途径。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两网化”平台和省、市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平台接收和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实现农民工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处理,切实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受理和查处力度。
三、加大宣传执法力度,强化督导检查
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人员到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工地、厂矿企业等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国办发〔2016〕1号文件和鲁政办发〔2016〕41号文件精神,宣传普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情况列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评价指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企业,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向社会公布。2017年元旦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力量,结合2016年开展的全市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和全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检查考评工作,分片包干,对县(市、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开展督查;2017年春节前,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1号、鲁政办发〔2016〕41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针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和总结工作
各县(市、区)要随时上报重大违法案件情况。自2016年12月12日起,每周上报专项检查进展情况;2017年1月16日至27日,每日上报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纳入重点监控欠薪隐患企业情况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并于2016年12月28日前上报专项检查阶段进展情况。
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务必于2017年1月23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附专项检查情况表)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EXCEL格式)发电子邮件。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要真实、全面、及时、口径一致,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支撑。
附件: 1.济宁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doc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宁市总工会
2016年12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