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推进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试行)》(鲁人社规〔2016〕3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53号),现就2016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人员范围
本次申报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含省直驻济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上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二)申报职业范围
1.申报职业(工种)的等级和范围。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的职业(工种)、等级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执行。职业(工种)名称、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见《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职业(工种)目录》,可在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sdosta.org.cn)查询。
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按照《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职业(工种)目录》规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和等级进行申报。
2.原职业(岗位)资格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与《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职业(工种)目录》不一致的或不在其范围内的,可选择相关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申报,原证书等级予以保留认可。
3.申报晋升岗位等级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改报其他职业(工种)。确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本人又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经单位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改报与新工作岗位相关相近的职业(工种)。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工勤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不再参加考核,原证书等级予以保留认可,并作为竞聘相应工勤技能岗位的依据。
(1)在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试行)》(鲁人社规〔2016〕3号)印发前(2016年11月11日前)已取得我省原人事部门、原劳动部门、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原劳动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相关行业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2)在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试行)》(鲁人社规〔2016〕3号)印发前(2016年11月11日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
(3)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4)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伍军人,以及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在部队服役或在企业工作期间已取得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个人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初级工(五级):已转正定级且未参加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工勤人员,可直接申报初级工。
(2)中级工(四级):在本职业(工种)初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中级工。
(3)高级工(三级):在本职业(工种)中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高级工。
(4)技师(二级):在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技师。
(5)高级技师(一级):在本职业(工种)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高级技师。
(6)最后一次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报名截止日期(2013年9 月 27 日)之后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以及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首次参加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其从事相同职业工作年限累计达到中级工或高级工规定年限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未达到年限要求的,应按规定从初级工开始逐级申报。
2.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条件,提前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已享受过放宽条件人员不再提前晋升):
(1)在省部级及以上(含省部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6名的人员;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的人员;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
3.工作年限计算
在本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四)单位申报条件
1.已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须在核准的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数额内进行申报。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人数之和超过核准相应岗位数15%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技能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
2.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其中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3%、20%、40%;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核准设置,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核准设置。
二、内容与方式
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技师、高级技师还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给予评定。
高级工及以下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由市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相应等级规定的内容与方式统一命题、统一阅卷;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技师、高级技师规定的内容与方式统一命题、统一阅卷。技术等级考核不指定教材,可参考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进行复习。
三、组织实施
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由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属地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勤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个人报名
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
(二)资格审核
1.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根据个人申报条件及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报名的意见,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填写《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比例情况表》(附件1)。
2.人社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将盖章后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比例情况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科室核定申报人数,审核同意后盖章确认。
(三)单位报名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推进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各单位报名工作,市直各主管部门(单位)、省属驻济宁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报名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到市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集中办理报名手续,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
1.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比例情况表》;
2.《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考评表》(附件2);
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附件3);
4.《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人员名册》(附件4,纸质和Excel电子版各一份);
5.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5张。
以上表格可从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sdosta.org.cn)下载。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的,报名时还须提交本人的工作业绩和论文(或技术总结)。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考核
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由市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考核结束后由市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布成绩,并将结果(原始数据信息)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推进办公室,市直各主管部门(单位),省属驻济宁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到市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技术等级考核人员成绩名册。
(五)考核时间
本次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时间由省人社厅另行通知。
四、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办法及工资待遇
(一)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条件及工资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经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工勤岗位,并按所聘岗位核发相应工资待遇:
1.1995年原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5〕74号文件印发前,经单位批准参加原劳动部门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取得原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并经单位聘用或兑现相关待遇的;
2.原为中直单位,在划归我省管理前,经单位批准参加原劳动部门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经单位聘用或兑现工资待遇的;
3.按照2005年原省人事厅的部署安排,由省地矿局、原济南市人事局组织开展的技师考核试点工作中,经考核合格获得技师资格证书,并经单位聘用或兑现工资待遇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自认定之日的下月起,相应按技师、高级技师核发基本养老金等退休待遇。
(二)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程序
1.个人报名
申请职业技能资格直接认定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提交《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审核表》(附件5)、原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资格审核
(1)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根据直接认定条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统一填写《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人员名册》(附件6),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确认。
(2)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各主管部门(单位)将盖章后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审核表》、《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人员名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职业能力建设处(科)会同有关处(科)审核并盖章认定。
五、岗位聘用办法
各单位按照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数量和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进行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并按所聘岗位核发相应工资待遇;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人员再由单位聘用到相应工勤技能岗位,并按所聘岗位核发相应工资待遇。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推进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落实工作责任制,对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人员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等各项工作,确保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及电话: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马振州,电话2967398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孔丽,电话2967955
工资福利科王帅,电话2967957
养老保险科赵剑,电话2966798
市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孟令达,电话2348500
附件:1.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比例情况表.doc
6.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人员名册.doc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