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3/08/13 2.0w 阅读 468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强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济宁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字〔2021〕80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决定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各县(市、区)所辖区域内,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依法设立并书面报告的分支机构)。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2022—2023年度机构信用状况。集中评估结束后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机构信用等级可动态调整。

三、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和应评尽评的原则,实行“谁监管、谁评价、谁定级”,各县(市、区)、市功能区按照《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济人社字〔2021〕80号)规定程序及标准要求开展评估赋分、公布备案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市功能区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估工作,8月底前启动,11月底前确定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确定后15日内,将评估工作有关材料(工作通知、结果文件、公布链接和截图等)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同时,强化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邮  箱:renliziyuanshichang@ji.shandong.cn

联系人:徐文锋  2348672

附件:关于印发《济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工作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字〔2021〕80号)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