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回;对拒不退回的将依法进行处理。经筛查,以下39名失业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存在重新就业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请于8月31日前与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失业保险服务科联系,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电话:0537—2937916 2937905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