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是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要从构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积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实施定期报送。市直及各县(市、区)每半年(分别于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表。
附件:关于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pdf
2018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