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2015/09/23 8.3k 阅读 314 点赞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其中,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可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补缴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补充和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原济宁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和超编超计划人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字〔1999〕11号)印发后,单位未按规定批准自行使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和使用工作人员。2015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购买服务岗位的种类、数量,书面反馈购买主体,同时抄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经批准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用人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机构编制济宁市人力资源

组织部委员会办公室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总工会

201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5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维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驻鲁部队(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和使用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在公务员岗位或者行政执法、涉密等关键岗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本单位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本单位无同性质劳动者的,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到同工同酬。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类职业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的低位数。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考核奖惩、职称评审等工作,保障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在考核奖励、培训、考试、职称评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七、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八、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步进行规范。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前对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作出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

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2015年1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